任何從事勞動的人都希望獲得晉升的機會和空間。對於常年為遊客服務的導遊來說,通過參加培訓,不斷提高自身素質,提升服務遊客的技能和水平,是他們非常關心的事情。
對此,《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規定了“國家鼓勵和支持發展旅遊職業教育和培訓,提高旅遊專業人才素質”和“國家對為促進旅遊業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兩項制度,以促進和推動導遊人員不斷完善自我,為我國旅遊業發展做出更大貢獻,為自身獲得更大提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
第十九條旅遊發展規劃應當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環境保護規劃等自然資源和文物等人文資源保護利用規劃相銜接。
第二十條各級人民政府在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時,應當充分考慮相關旅遊項目和設施的空間布局以及對建設用地的要求。交通、通信、供水、供電、環保等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的規劃和建設應當兼顧旅遊業發展的需要。
第二十壹條旅遊利用自然資源、文物和其他文化資源,必須嚴格遵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符合資源、生態保護和文物安全的要求。
尊重和維護當地傳統文化習俗,維護資源的地域完整性、文化代表性和地域特殊性,考慮軍事設施保護的需要。有關主管部門應加強對資源保護和旅遊利用的監督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