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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規定

第壹條為了加強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保護煤礦職工人身安全和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煤礦安全生產及其監督管理活動。第三條鄉(鎮)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煤礦安全生產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壹)宣傳、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煤礦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二)建立健全煤礦安全生產領導責任制;

(三)建立健全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體系;

(四)組織有關部門依法查處非法開采煤炭資源的行為;

(五)每年組織兩次以上煤礦安全生產聯合執法檢查;

(六)每季度召開壹次以上安全生產例會,協調解決煤礦安全生產中存在的重大問題;

(七)制定煤礦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建立煤礦應急救援體系,組織煤礦事故搶險救災工作;

(八)其他應當履行的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加強對煤礦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履行下列職責:

(壹)建立煤礦安全生產控制指標體系,確定年度煤礦安全生產控制指標,建立健全安全責任獎懲制度,並嚴格考核;

(二)依法負責煤礦安全生產基本條件的審核和評價,監督煤礦企業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情況;

(三)負責煤礦“壹通三防”工作的監督管理;

(四)依法培訓煤礦安全管理人員,監督檢查煤礦企業安全培訓工作;

(五)實施煤礦安全檢查;

(六)負責礦山救護隊的管理,組織、指導和協調礦山救護隊的搶險救災工作;

(七)監督檢查煤礦企業的安全投入;

(八)負責指導和監督礦山安全監督員的選拔、聘用和培訓工作;

(九)負責煤礦安全生產新技術、新工藝的推廣;

(十)其他應當履行的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定期在新聞媒體上公布煤礦安全生產情況,設立舉報電話、信箱或者電子郵箱,接受煤礦安全生產舉報並組織核查。第六條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依照《煤礦安全監察條例》、《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和其他有關規定,對煤礦企業實施安全監察,負責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負有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對煤礦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有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在監督檢查中應當相互配合,實行聯合檢查;確有必要分別進行檢查的,應當互通情況。檢查過程中發現的煤礦安全問題,應當由其他有關部門處理的,應當及時移送其他有關部門,並記錄備查。接收移送的部門應當依法及時處理。第八條監察機關依照行政監察法的規定,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負有煤礦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履行煤礦安全監督管理職責進行監察。

工會應當組織職工參與煤礦安全生產的民主管理和監督,維護煤礦職工在安全生產中的合法權益,並有權參與煤礦事故的調查處理。第九條煤礦企業必須具備煤礦安全生產的基本條件,方可組織生產。

煤礦企業應當按照安全質量標準化要求,加強現場管理,提高煤礦安全生產水平。第十條煤礦企業必須選擇具有國家規定資質的中介機構承擔安全評價、認證、檢測和檢驗工作。第十壹條煤礦企業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和個人投資者應當保證對煤礦安全生產條件有必要的資金投入,並對投入不足造成的後果負責。煤礦企業安全生產經費按實際產量在生產成本中列支,每噸不低於10元。第十二條煤礦企業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產第壹責任人,總經理(礦長)具體負責本企業的安全生產。

煤礦企業應當設立技術和安全負責人。第十三條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必須組織制定本企業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並組織演練,確保從業人員熟悉避災路線和自救互救措施。第十四條煤礦企業必須建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和通風、瓦斯防治、煤塵防治、防火管理機構。

煤礦企業必須配備采煤、機電、通風等相關專業技術人員,並按照特殊工種崗位配備特殊工種工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