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長沙市征地補償實施辦法》第九條,征地補償安置補助費年產值標準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規定執行;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年產值倍數按照規定的標準執行。否則,安置補助費應當專項用於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並直接撥付到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專用賬戶。增加的安置補助費按水田征地年產值標準的5倍計算。
青苗、樹木、水產品的補償按照規定的標準執行。征地範圍外的專業魚塘因建設需要降低蓄水深度的,按降低水位的比例乘以專業魚塘年征地標準進行補償;養殖水深降至50厘米以下時,按征地年產值標準補償。
擴展數據:
長沙市征地補償相關要求的規定:
1.采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統壹安置方式的農民房屋需要重建的,應當向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支付重建土地補助費,用於重建土地的規劃設計、用地報建手續、補償安置、基礎設施建設等。
2.征地範圍內無法搬遷的室外生產生活設施和農業生產用房,按照規定標準給予補償。需要易地修建的池塘、水庫,按照原庫容和規定標準給予補償。
3、拆遷電力、電信、廣播電視、給排水、燃氣等設施需要補償的,由市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規定批準後方可給予補償;被遺棄的不會得到補償。
寧鄉市人民政府-長沙市征地補償實施辦法(103號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