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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資永旺超市辭職可以得到第二份工作嗎?是員工吧?

員工離職後能不能回去,要看單位和我本人的情況。

按照正常的辭職程序,當事人辭職,即與公司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公司出具離職證明,辦理社保和檔案轉移或封存,並辦理交接手續後,與公司的勞動關系也隨之解除。如果想重新進入公司,需要遵循入職程序,即求職、面試、審核、培訓、入職程序。

但是因為我曾經是原員工,公司對我之前在公司的表現和情況有壹定的了解和記錄。所以如果我重新選擇原公司,公司通常會了解當事人當初辭職的原因,我之前的表現,個人技能和對公司的奉獻或態度,以及我為什麽要重新入職等。經過認真審核評估,我再確定是否接受當事人。而單位這樣做,無論對勞動者還是雇主,都是壹種負責任的做法。

因此,當事人離職後若想回到原公司,首先要確認自己的求職條件和目的,與公司招聘負責人坦誠溝通自己的合理理由、工作態度和內心想法,必要時提供更多信息,如情況說明、資格證明、未來工作思路或計劃等,以增加再就業的成功率。

但如果妳之前因為主動辭職沒有辦理離職手續,或者因為在單位表現不好、不稱職甚至用人單位嚴重違規而被辭退或開除,那麽再就業的成功率壹般都很小。這種情況下,當事人最好先反省自己,再考慮是否繼續求職。作為壹個曾經負責人事招聘的管理者,在和同行的交流中,通常大部分單位很難接受這種返聘的員工。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簽訂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壹致、誠實信用的原則。工人選擇單位,單位也選擇工人,這是雙向選擇,是平等的。

我國自2008年6月5438+10月1日起實施勞動合同法,明確了勞動合同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所以作為勞動者,首先要多了解法律,才能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履行自己應盡的義務。

相關參考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條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壹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四條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和履行勞動義務。用人單位制定、修改或者決定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關系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與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在執行規章制度和重大問題的過程中,工會或職工認為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修改完善。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予以公示或者告知。

第二十九條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

第三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壹)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壹款第壹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