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所稱電梯,包括客梯、貨梯、自動扶梯、自動人行道等。具體範圍根據國務院批準的特種設備目錄確定。
本條例適用於自用電梯或者單戶公用電梯。第三條電梯安全管理應當堅持安全第壹、預防為主、權責明確、綜合管理、便捷高效的原則。第四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電梯安全管理的組織領導,建立健全工作協調機制,及時協調解決電梯安全管理中的重大問題,督促相關部門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第五條市、縣(區)人民政府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電梯的安全監督管理。
住房和城鄉建設、應急管理、公安、商務、教育、交通、衛生、文化、廣播電視、旅遊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電梯安全管理工作。
開發園區、景區管委會應當按照職責做好電梯安全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做好電梯安全管理工作。
居(村)民委員會應當及時協調處理電梯使用中發生的矛盾糾紛。第六條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采取多種形式加強電梯安全知識的宣傳和普及,增強公眾安全意識。
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將電梯安全知識納入中小學、幼兒園的安全教育,倡導文明使用電梯。
新聞媒體應當對電梯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進行公益性宣傳,對違反電梯安全管理規定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第七條電梯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推進信用體系建設;加強行業信息分析研究,收集發布電梯重要零部件參考價格、維保服務標準等信息;組織電梯安全培訓和咨詢,參與電梯應急救援活動,提高行業服務和安全管理水平。第八條鼓勵電梯使用單位、維保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單獨或共同投保電梯安全責任保險,提高事故賠償能力。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通過制定政策、試點示範、宣傳推廣等方式,重點推進公眾聚集場所電梯和使用年限在十年以上的住宅電梯的電梯安全責任保險。
鼓勵住宅物業服務企業與業主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電梯費用的項目和收取方式。業主繳納的電梯費用包含保險費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投保電梯安全責任保險,並公示相關信息。第二章生產第九條電梯制造單位應當對其制造的電梯質量安全負責,保證安全性能符合法律法規、安全技術規範和強制性標準的要求。
電梯制造單位應當建立電梯整機、主要零部件驗收和全生命周期質量安全追溯制度,不得通過設置密碼或者遠程控制等方式影響電梯正常運行。
對電梯進行改造的,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範的要求對電梯進行檢驗和調試,出具質量合格證明,更換電梯產品銘牌,並對改造後電梯的安全性能負責。第十條電梯機房、井道、底坑、層站等建設工程的設計和施工,電梯的選擇和配置,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和相關安全技術規範、標準的規定,保障應急救援、消防和無障礙通行的需要。第十壹條公眾聚集場所和居民住宅新安裝的電梯應當配備符合規定標準的視頻監控設施、移動通信設施、自動救援運行裝置等配套設施。
鼓勵載客電梯配備遠程監控裝置,並提供符合相關標準的數據接口。鼓勵電梯用戶和維保單位建立電梯遠程監控系統,對電梯運行實施遠程監控。
本條例施行前已投入使用的公眾聚集場所和住宅電梯未安裝視頻監控設施的,應當在本條例施行後壹年內安裝並投入使用。第十二條電梯改造、維修和保養單位應當明確施工更換部件的保修期,在保修期內出現質量問題的,應當依法免費維修或者更換。
電梯用戶購買的電梯零部件的質量和安全性能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和安全技術規範、標準的要求。
禁止使用報廢的電梯零部件進行電梯制造、安裝、改造、維修和保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