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訓貸壹般是指培訓機構與P2P網絡借貸機構合作,向學員放款,學員分期還款。現在的招聘公司(其實就是培訓機構)往往會利用招聘網站,以招聘的形式對求職者進行培訓。
“套路貸”罪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以民間借貸為名,捏造事實、隱瞞真相,簽訂“虛假、陰陽借款合同”等各種明顯不利於自己的合同,然後以“錢生錢流”、“任意確定違約”、“單賬轉平賬”等方式向被害人“強制執行債權”、“虛增債務”。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向被害人索要“債務”的過程中,往往采取暴力、脅迫、“軟暴力”、虛假訴訟等手段。
“套路貸”的出現就是民間借貸。本質上是以民間借貸為幌子,通過各種手段誘騙或強迫受害人陷入貸款陷阱,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犯罪行為。與以獲取高息為目的的高利貸有本質區別。
全市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要深刻認識“套路貸”犯罪的本質,依法懲治相關犯罪,切實維護社會安全穩定,保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