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接受政府部門的委托,組織制定工程建設推薦性國家標準;
(三)組織工程建設協會標準的制定和管理;
(四)組織會員參與工程建設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的制定、審查和傳播以及相關的科學研究工作;(五)接受委托,協助企業編制企業標準;
(六)組織工程建設標準化學術活動;
(七)組織工程建設標準化培訓;
(八)編輯協會刊物《工程建設標準化》的版本和與工程建設標準化有關的圖書資料;
(九)組織開展工程建設標準化服務,包括工程建設標準化技術咨詢、項目論證和成果鑒定、工程建設產品資質評定和推薦等;
(十)發展與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省有關民間組織的友好交流。組織工程建設標準化的國際合作與交流,參與國際標準化活動;
(十壹)依法興辦與工程建設標準化相關的經濟實體,開展經營活動;
(十二)維護工程建設標準化工作者的權益,向有關部門反映他們的意見和要求;
(十三)為政府部門提供標準化信息和政策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