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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訓機構監管政策

法律分析:主要針對教師資格、預收費機制、過度營銷等行業壹系列亂象,建立制度進行規範。減負政策的動機是緩解社會雞寶寶現象,增強生育意願,增加出生人口,通過強行減少供給來抑制需求。

法律依據:教育部辦公廳關於成立校外教育培訓監管司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教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教育局,有關部門(單位)教育廳(局),部直屬高校,部機關、部直屬單位共建高校:

經中央編委批準,教育部成立校外教育培訓監管司,主要職責是:承擔中小學生(含幼兒園兒童)校外教育培訓管理工作,指導校外教育培訓機構黨建工作,制定校外教育培訓規範化管理政策。會同有關方面,制定校外教育培訓(包括線上線下)機構、培訓內容、培訓時間、人員資質、收費監管等相關標準和制度。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校外教育培訓綜合治理,指導校外教育培訓綜合執法。引導和規範中小學生社會競賽等活動。及時反映和處理校外教育培訓的重大問題。

特此通知。

教育部辦公廳

2021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