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與客戶鑒定合同;
2.確定合同中的個人履行義務;
3.確定交易價格;
4.將交易價格分配給每個單獨的履約義務;
5.收入在履行個人績效義務時確認。
新會計準則已參照《國際財務報告準則》進行了修訂,反映了我國會計準則與國際會計準則的趨同。原收入標準包括銷售商品、提供勞務、轉讓資產使用權和建造合同標準,存在簡化各種收入確認的缺陷,收入標準與建造合同標準界限不明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