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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培訓費有規定嗎?

規定了企業培訓費。

培訓費的規定如下:

1.崗前培訓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不得收取任何費用,不得約定違約金和服務期限;

2、專項培訓又稱職業技能培訓,企業應預付培訓費,但可以與員工約定服務期限和違約金。如果勞動者在服務期內離職,用人單位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勞動者按照雙方約定支付相應的違約金。

培訓費補償問題具體按照以下原則處理:

1.只有企業確實對員工的培訓有所貢獻,並能提供相應的支付憑證,才能要求員工補償培訓費用,這是前提條件;

2.壹般來說,只有員工單方面提出與企業解除勞動關系,企業才能要求員工賠償培訓費,壹般不允許要求其賠償已經投入的培訓費。除非員工因違紀等重大過錯被企業要求解除勞動關系,否則企業有權要求賠償相關培訓費用;

3.職工依照有關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終止勞動關系的,企業不得要求職工補償培訓費;試用期內,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關系,用人單位不得要求勞動者支付培訓費;合同期內,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關系的,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支付培訓費;

4.關於如何賠償的具體問題,可以按照培訓勞動合同執行;未簽訂培訓合同的,按勞動合同執行。但培訓合同和勞動合同中關於違約賠償的約定不得違反相關政策規定,否則無效。因培訓費補償發生的爭議,可以由相關勞動爭議處理機構處理;

5.員工補償培訓費的具體支付方式為:有服務期約定的,按服務期等額分成,按員工已履行的服務期逐級支付;沒有約定服務期的,出資按照勞動合同期平均分配,員工已履行的服務期遞減支付;雙方對遞減計算方法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綜上,企業培訓費是有規定的。生活中,有些企業讓員工自己出培訓費,已經違反了我國的勞動合同法。對員工進行崗前培訓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所有培訓費用應由企業自行承擔。除非員工違約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失,否則可以要求員工賠償培訓費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並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金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未完成部分應分攤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勞動者在服務期內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