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範工傷和工傷保險管理,及時合理處理工傷,預防和控制工傷發生,規範工傷處理程序,提高員工安全生產意識,最大限度降低公司和員工的工傷風險。
二、適用對象:
適用於所有通過崗前培訓並在公司工作的員工。
三。責任
(壹)、總經理負責全面領導公司的工傷管理工作。
(2)公司專職安全員全面負責公司安全管理體系的建設和實施;領導工業事故的調查和報告撰寫;配合並監督工傷管理工作。
(3)各部門(車間)領導全面負責本部門(車間)的工傷管理工作。
(4)各部門(車間)領導應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工傷事故率。
(5)行政部負責為新員工(正式入職)辦理工傷保險,並根據各部門(車間)提供的相關資料辦理報銷手續。
(六)各部門(車間)不得瞞報、謊報工傷事故,控制和降低工傷事故率,積極配合行政部和公司領導調查處理工傷事故。
四、工傷認定:
工傷認定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
(壹)、職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1,在時間和工作場所,因工作原因受到意外傷害;
2、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從事與工作有關的準備工作或收尾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因履行職責受到暴力和其他事故傷害的;
4.患有職業病的;
5.外出工作期間,因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2)員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視為工傷:
1,突發疾病死亡或經搶救無效在48小時內死亡;
2.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公司和國家利益的活動中受傷。
(三)、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列入工傷範圍:
1,故意犯罪;
2.醉酒或吸毒;
3.自殘或自殺;
4.傷亡是公司明令禁止造成的。
5.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動詞 (verb的縮寫)工業事故的處理
(1)員工發生工傷時,部門班組長應保持現場,並在30分鐘內通知公司安全員、行政部部長和部門領導。行政部將安排車輛將受傷員工送至工傷、醫保定點醫院進行治療(重傷員工送塘廈人民醫院或瑞安人社部書面,由行政部審核簽發草稿,抄送各部門經理車間主任班組長,抄送總經理副總經理醫院,主題為工傷事故與安全管理體系)。割傷、抓傷等輕微皮外傷會在車間辦公室包紮,較重的會指定到羅峰衛生院看病,由“安全員、行政部部長”根據傷情決定是否去醫院)。
(2)、公司專職安全員向財務部借出受傷員工的醫療費用,辦理入院和出院手續。
(3)、公司專職安全員在發生工傷當天,做好事故傷害調查,了解員工受傷過程,分析事故原因,明確事故責任,並在2個工作日內填寫事故調查報告表,提交行政部。註意字跡工整清晰,對事故的記述要準確、簡潔、清晰,備註欄要填寫三個以上參考人的姓名和聯系方式。
(四)、行政部門的行政助理按照國家《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三日內辦理工傷登記手續。(對於嚴重事故,所有報告程序必須在12小時內完成)
(5)行政部行政助理根據上報的《事故調查報告表》填寫《工傷認定申請表》,自職工受傷之日起30日內報送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進行認定(重大事故3日內填報)。
(6)行政部負責工傷認定和醫療後的治療方案,並報公司分管領導審核。
(七)員工工傷後必須到指定的工傷醫療機構或公司指定的其他地方治療。如不到指定醫療機構或指定地點治療,所發生的壹切費用自行承擔。
(8)員工因工負傷且非傷殘的,應在“醫療終結”後,立即將醫療證明材料及費用單據報行政部(向財務部報銷);傷殘者在“醫學鑒定”壹個月後到行政部門詢問結果。並配合行政部辦理各項工傷結案手續。
(九)工傷認定材料
1.事故人的身份證、病歷卡或病歷卡復印件;
2.醫院出具的醫療發票、用藥清單、診斷證明、門診病歷、住院檔案、出院證明、CT報告單等資料。
3、因執行職務受到暴力侵害的,需提交公安機關的證明或人民法院的判決書等有效證明;
4.外出工作時因工作原因受到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傷害的,需提交《出差申請表》或能證明其外出工作的證明材料原件及外出期間工作原因的證明材料;外出務工期間,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需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裁定書;
5.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需提交作息時間表、單位至居住地的正常路線圖、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責任書或其他有效證明;個人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的,需要機動車駕駛證;
6.在搶險、救災、救援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的活動中受到傷害的,需要提交所在單位或者縣級政府民政部門、公安部門出具的相關證明;舊傷復發後醫院的診斷證明和勞動鑒定委員會的鑒定結論;
不及物動詞帶薪停工期:
職工發生工傷事故後,需要停止工作接受工傷待遇的時間為帶薪停工期(即工傷醫療期)。
(壹)工傷職工的帶薪期限,由當地政府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根據當地《帶薪工分類規定》和醫療機出具的診斷證明予以確認。
(2)帶薪停職期間壹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的,報當地勞動鑒定委員會鑒定確認後,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時間不得超過12個月。
(3)帶薪停工期滿需進行傷殘鑒定的,無論傷殘鑒定結果是否上報,均應恢復工作崗位。
七、工傷事故的分類:
(壹)輕傷事故:是指物理、化學、生物等各種外界因素作用於人體,造成組織器官結構的壹定損傷或部分功能障礙,受傷後休息壹個工作日以上,不構成重傷但不屬於輕傷的事故。
(二)重傷事故:是指造成人身肢體殘疾、毀容、聽力喪失、視力喪失、其他器官功能喪失或者其他對人身健康有重大危害的傷害,符合國家重傷鑒定標準所列情形之壹的事故。
(3)死亡事故:指壹次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不含)的事故。
(4)重大死亡事故:指壹次死亡3人(含)以上的事故。
八、員工在停工期間,工資支付標準為:
工傷認定時,帶薪工傷停工期間,工資標準為工傷前2月月平均繳費工資65438+2月。公司把事故分為兩種情況,壹種是本人自身不可抗力以外的因素造成的,另壹種是個人對某些操作失誤的責任。根據工傷的嚴重程度,職工按下列標準獲得補償:
(1)事故不是由於不可抗力或本人過錯造成的;
參照國家規定的工傷壹次性撫恤金補償標準承擔相應的搶救費用。
(2)因本人過失或操作不符合操作規程造成事故被認定為工傷的;
(3)不能認定為工傷的,公司不承擔醫療費用和工資,買意外險的公司可以為其理賠,理療費用和誤工費由保險公司結算。
(4)員工違反安全操作規程或不服從上級工作安排,給公司造成損失的,公司不承擔工傷保險賠償以外的任何責任,同時公司保留根據當事人行為給公司利益造成損害的程度對員工進行行政和經濟處罰的權利。
(5)工傷安全事故發生後對事故當事人的處理:
1.公司保留追究因其疏忽造成的財產損失的權利;
2.因疏忽導致公司損失超過5000元人民幣的員工將被公司解雇;如有董事長/總經理特別批準,按董事長指示執行。
3.部門各級負責人對本部門的工傷安全事故負有領導責任。其員工發生工傷安全事故,按《工傷獎懲條例》處理。
(六)不派工傷職工單獨接送復檢、換藥、出院等。公司可以承擔產生的運輸費用,憑發票據實報銷。行政助理處理工傷事故及其他人員陪同工傷員工到醫院的交通費用由公司承擔,憑發票據實報銷。
九、安全生產責任制
(壹)總經理的安全責任總經理是公司安全生產的第壹責任人,對企業的安全生產全面負責。具體來說:
1,認真貫徹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令和上級指示,把職業安全健康工作擺上企業管理的重要議事日程。要親自主持重要的職業安全健康工作會議,審閱上級有關安全的文件,發布職業安全健康工作的重大決策。
2、負責落實各級安全生產責任制。督促檢查各部門負責人做好安全生產工作。
3.健全安全管理機構,充實專兼職安全技術管理人員。定期聽取安全監管部門的工作匯報,及時研究解決或批準有關安全生產的重大問題。
4、組織審批企業安全規章制度、安全技術規程和重大安全技術措施,解決安全措施費用。
5.按照事故處理“三不放過”的原則,組織重大事故的調查處理。
6、加強對各項安全活動的領導,決定安全方面的重要獎懲。
(二)分管副總的安全職責生產副總是公司安全生產的直接責任人。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對主管業務範圍內的安全生產負責,並做好以下工作:
1.堅持“五同時”原則,監督檢查主管部門執行職業安全衛生各項規章制度的情況,及時糾正失職和違規行為。
2.組織制定和修訂主管部門的安全規章制度、安全技術規程和安全技術措施計劃,並認真組織實施。
3.組織業務範圍內的安全檢查,落實重大事故隱患的整改,負責各級動火審批。
4、組織主管部門開展安全生產競賽活動,總結推廣安全工作的先進經驗,獎勵先進單位和個人。
5、負責分管部門的安全教育和考核工作。
6、組織主管部門將事故調查處理情況上報上級安全主管部門,並及時向上級報告。
7.定期召開主管部門安全工作會議,分析安全生產動態,及時解決安全生產中存在的問題。
(三)車間主任的安全職責車間主任全面負責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其職責是:
1.確保國家和企業在安全生產方面的法律、法規、指示和有關規章制度在車間和部門得到貫徹落實,把職業安全衛生工作提上議事日程,做到“五同時”。
2、組織制定和實施車間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安全操作規程和安全技術措施計劃。
3.組織新工人(包括實習生和培訓生)的車間安全教育和安全小組教育;定期對員工進行安全思想、安全知識和安全技術的安全教育;開展崗位技術培訓;定期組織安全技術評估;組織和參加安全小組活動日,及時處理工人提出的意見。
4.每天組織壹次全車間安全檢查,落實隱患整改,確保生產設備、安全設備、消防設施、防護用品、急救設備處於良好狀態,教育員工加強維護,正確使用。
5.組織各項安全生產活動,總結交流安全生產經驗,表彰先進班組和個人。
6.對於本車間事故的及時報告和處理,應堅持“三不放過”的原則,註意保護現場,查明原因,分清責任,采取防範措施,對事故責任者提出處理意見,報主管部門批準後實施。
7、負責組織實施動火安全措施。
8、建立健全車間安全管理網絡,配備合格的安全技術人員,充分發揮車間和安全小組人員的作用。
9.嚴格執行勞動防護用品發放標準和進入生產崗位必須穿戴勞動防護用品的規定。
(4)、班組長安全職責
1.貫徹落實企業和車間對安全生產的指示和要求,全面負責安全生產工作。
2、組織員工學習和執行企業、車間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技術操作規程,教育員工遵紀守法,制止違章行為。
3.組織和參加安全小組活動日和其他安全活動,堅持課前安全、課中安全檢查和課後安全總結。
4、負責新工人(包括實習、培訓人員)的崗位(班組級)安全教育。
5、負責安全小組檢查,發現不安全因素及時消除,並向上級匯報。做好詳細記錄,參與事故調查分析,落實防範措施。
6、做好生產設備、安全設備、消防設施、防護設備和急救設備的檢查和維護工作,使其經常保持良好狀態和正常運轉。監督和教育員工合理使用勞動保護用品和用具,正確使用消防器材。
7、搞好安全班組生產競賽,表彰先進,總結經驗。
8.特別重視團隊建設,提高團隊管理水平。保持生產現場整潔,實現文明生產,做好班組的思想政治工作。
(5)、設備和技術人員安全職責
1,負責自己範圍內的安全生產,確保各項技術工作的安全可靠。
2、負責編制本專業的安全技術規章制度和管理制度。在編制開工、停工或設備維修、技術改造計劃時,應有可靠的安全衛生技術措施,並檢查執行情況。
3、對專業範圍內的員工進行安全操作技術和安全生產知識培訓,組織技術培訓活動,定期考核。
4、經常深入現場檢查安全生產,發現事故隱患及時提出措施予以消除。停止非法操作。在緊急情況下,不聽勸阻者有權停止工作,並立即請求領導處理。
5.參與新建和擴建車間的設計評審和竣工驗收;參與設備改造和工藝條件變更方案的評審,使其符合安全技術要求。
6、參加事故調查分析,查明原因,分清責任,提出防範措施,並及時向領導或上級主管部門匯報。
7、制定設備檢修、停工、施工方案,做好施工前的交底工作。
(六)、員工的安全生產職責
1.遵守勞動紀律,執行安全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服從命令,同壹切違章作業作鬥爭。
2.確保本崗位工作場所設備和工具的安全整潔,不隨意拆除安全防護裝置,不使用不應該使用的機械設備,正確使用防護用品。
3、學習安全知識,提高操作技術水平,積極進行技術革新,提出合理化建議,改善勞動環境和工作條件。
4、及時反映和處理不安全問題,積極參與事故救援工作。
5、有權拒絕接受違章指揮,並對上級單位及其負責人的錯誤決定和無視職工安全健康的行為進行批評或控告。
(7)、公司專職安全員安全職責
1.公司安全主管在生產副總的領導下,負責生產車間的安全技術工作,貫徹執行上級關於安全生產的指示和規定,並檢查監督執行情況。在業務上接受上級安全監督部門的指導,有權直接向上級安全技術監督部門報告,並對班組安全員進行業務指導。
2、負責或參與制定、修訂公司的相關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安全技術操作規程,並檢查執行情況。
3、負責編制公司的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和隱患整改計劃,及時向公司匯報並檢查實施情況。
4.協助車間領導做好工人安全思想和安全技術的安全教育和考核工作,負責新員工的壹級安全教育,監督檢查車間、班組(崗位)的二級、三級安全教育。
5.負責安排和檢查安全小組的活動,並經常組織反事故演習。
6.參與公司新建、改建、擴建工程的設計審查、竣工驗收,審查設備改造和工藝條件變更方案,以滿足職業安全衛生技術要求,落實設備檢修停工和開工的安全措施。
7、負責公司的安全設備、消防設備、防護設備和急救設備的管理;掌握車間工作環境,提出改進意見和建議。
8、每天要深入現場檢查,及時發現隱患,制止違章作業。情況緊急,不聽勸阻者,可停止工作,立即報告領導處理。檢查並落實動火安全措施,確保動火安全。
9.參與公司各類事故的調查處理,進行統計分析並按時上報。
10,完善安全管理基礎信息,完整、實用、規範。
X.工傷獎懲辦法:
1.現場管理人員監管不力造成的事故,將根據員工受傷程度的不同,分別作警告、小錯、大錯、降級處理。
2.在沒有上級任何指示的情況下,操作機器設備或進行其他操作造成的工傷,公司將如實向社保部門報告受傷過程和原因,由社保部門處理整個事件,不作任何賠償。
3.因違章操作受到工傷的員工,罰款當月獎金(計件人員獎金數額另行確定)。
4.安全獎(當月責任單位/區域無安全事故)每月由安全員根據當月的工傷報告進行獎罰,並報總經理審批,再報財務部計入責任人當月工資。
5.發生工傷事故,工傷治療金額在200元以內的,公司承擔全部費用,不予處罰;處理金額超過200元的,由相應管理人員按上表支付相應的處罰。
6.檢查員由生產副總、安全員及以上人員擔任,進行常規和不定期檢查。如果發現違規,應開具處罰單。然後部門負責人及以下管理人員按規定扣除相應獎金;如果部門負責人發現違規,會開出源票,下面的人員會按規則扣獎金,以此類推。
本方案未盡事宜另行規定或參照其他法規的相應規定。解釋權歸行政部,經總經理批準後頒布實施,修訂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