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標準適用於粉塵爆炸危險場所粉狀產品的工程設計、生產管理和儲運。
本標準不適用於礦山、煙花爆竹和爆炸性粉塵場所。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引用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註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後的所有修改(不包括勘誤表)或修訂均不適用於本標準。但是,鼓勵根據該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以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註日期的參考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於本標準。
GB/T11651勞動防護用品選擇規則
GB12476.1 0可燃性粉塵環境用電氣設備。
第l部分:受外殼保護和限制表面溫度的電氣設備
第1節:電氣設備的技術要求(id IEC 61241-1:1999)
GB/T15605粉塵爆炸泄壓指南(NEQ NFPA 68)
GB/T17919粉塵爆炸危險場所用除塵器防爆導則。
GB/T18154監控抑爆裝置安全技術要求
《建築物防雷設計規範》( GB50057)
GB50058《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範》
GBJ16《建築設計防火規範》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於本標準。
3.1可燃粉塵
在壹定條件下能與氣態氧化劑(主要是空氣)發生劇烈反應的粉塵。
3.2粉塵爆炸危險場所中有粉塵爆炸危險的區域
存在可燃粉塵和氣態氧化劑(主要是空氣)的場所。
3.3惰化
在有粉塵爆炸危險的場所充入足夠的惰性物質,使粉塵混合物失去爆炸性的技術。
爆炸抑制
發生爆炸時,通過物理化學作用熄滅火焰,使未爆炸的粉塵不再參與控爆技術。
3.5防爆(防火)
在含有可燃粉塵的通道中,設置抑爆技術,阻止火焰通過,阻隔和消除波,從而將爆炸阻隔在壹定範圍內。
3.6粉塵爆炸的排放
當在有灰塵和主要是空氣的密閉空間中發生爆炸時,在爆炸壓力達到密閉空間的極限強度之前,爆炸產生的高溫高壓燃燒產物和未燃燒物質通過密閉空間的薄弱部分向非危險方向泄漏,從而使密閉空間不被損壞。
3.7二次爆炸後續爆炸
粉塵爆炸時,初始爆炸的沖擊波會再次揚起沈積的粉塵,形成粉塵雲,被後續的火焰點燃,導致連續爆炸。4.1有粉塵爆炸危險的企業新建、改建、擴建項目應符合本標準的規定。不符合本標準要求的現有企業應制定安全技術措施計劃。
4.2企業應了解本企業是否存在粉塵爆炸的危險場所,並采取有效措施預防和控制粉塵爆炸。
4.3企業應根據本標準並結合自身粉塵爆炸危險場所的特點,制定本企業的粉塵防爆安全檢查表實施細則,並根據安全檢查表認真進行粉塵防爆檢查。企業每季度至少檢查壹次,車間(或工段)每月至少檢查壹次。
4.4企業應認真做好安全生產和粉塵防爆教育工作,普及粉塵防爆知識和安全法規,使員工了解本企業粉塵爆炸危險場所的危險程度和防爆措施;對危險崗位的工人應進行專門的安全技術和業務培訓,經考試合格後,方可上崗。
4.5在粉塵爆炸的危險場所應杜絕各種非生產性明火。
4.6未經安全主管部門批準,不得更換或停用安全、通風除塵、粉塵防爆、粉塵爆炸控制等設備設施。5.1具有粉塵爆炸危險或可燃粉塵的建(構)築物應與其他建(構)築物隔開,其防火距離應符合GBJ16的有關規定。
5.2建築應為單層建築,屋頂應為輕型結構。
5.3多層建築的結構要求如下:
5.3.1多層建築宜采用框架結構;
5.3.2不能采用框架結構的建築物,應在墻上設置符合要求的防爆門;
5.3.3如果使用窗戶或其他開口作為泄爆口,應檢查並確保其在爆炸時能有效泄爆。
5.4具有爆炸危險的工藝設備應設置在建築物外的露天場所;如果車間內有粉塵爆炸的危險,工藝設備應設在建築物內較高的位置,並靠近外墻。
5.5橫梁、支架、墻壁和設備應具有易於清潔的表面結構。
5.6疏散路線的要求如下:
5.6.1工作區應有疏散通道。疏散通道的數量和位置應符合GBJ16的相關規定;
5.6.2疏散路線應有明顯的路標和應急照明。
5.7具有爆炸危險的工藝設備應設置在建築物外的露天場所。6.1防止粉末自燃
6.1.1自燃的熱粉末應冷卻至正常貯存溫度後再貯存;
6.1.2在正常貯存條件下,當貯存大量具有自燃性的散裝粉末時,應連續監測粉末的溫度;當發現溫度升高或氣體析出時,應采取措施冷卻粉末;
6.1.3出料系統應有防止粉末聚集的措施。
6.2防止明火和熱表面著火。
6.2.1在粉塵爆炸危險場所進行明火作業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經安全負責人批準,並取得動火證;
——明火作業開始前,應清除明火作業場所的可燃粉塵,並配備足夠的滅火設備;
——明火作業部分應與其他部分分開或隔開;
——在明火作業期間和作業結束後的冷卻期間,不得有灰塵進入明火作業場所。
6.2.2與粉塵直接接觸的設備或裝置(如光源、加熱源)的允許表面溫度應低於相應粉塵的最低著火溫度;
6.2.3在有可燃粉塵的場所,設備和裝置的傳動機構應符合下列要求:
——工藝設備的軸承應防塵、密封;如果可能過熱,應安裝壹個能連續監測軸承溫度的探測器;
-皮帶傳動不合適;如果采用皮帶傳動,應安裝速差傳感器和自動防滑保護裝置;當發生滑動摩擦時,保護裝置應能保證自動停止。
6.3電弧和電火花的預防
6.3.1在粉塵爆炸的危險場所,應按GB50057中的有關規定采取相應的防雷措施;
6.3.2當存在靜電危險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6.3.2.1所有金屬設備、裝置外殼、金屬管道、支架、零部件應通過防靜電直接接地;如果不方便或工藝不允許直接接地,可以通過導靜電材料或產品間接接地;
6.3.2.2直接用於裝粉末的器具和輸送粉末的管道(帶)應由金屬或抗靜電材料制成;
6.3.2.3所有金屬管接頭(如法蘭)都要橋接;
6.3.2.4操作人員應采取防靜電措施;
6.3.2.5不應采用金屬導體直接接地或屏蔽與高速流動的粉末接觸的方法來消除靜電;
6.3.3粉塵爆炸危險場所使用的電氣設備應符合GB12476.1+0的相關規定;
6.3.4粉塵爆炸危險場所的電力設計應按GB50058的有關規定執行。
6.4防止摩擦和碰撞產生火花。
6.4.1當碰撞產生的火花能點燃塵雲時,應采取措施防止碰撞,維修時應使用防爆工具;
6.4.2在工藝流程的進料處應安裝能去除混合物料中雜質的磁鐵、氣動分離器或篩網,以防止雜質與設備碰撞;
6.4.3應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鋁、鎂、鈦、鋯等金屬粉末或含有這些金屬的粉末與不銹鋼摩擦產生火花;
6.4.4沒有相當於明火作業的防護措施。不應使用旋轉砂輪和旋轉切割盤進行磨削和切割。
6.5惰化
在生產或處理可燃粉末的工藝設備中,如果采取上述措施後仍不能保證安全,應采用惰化技術。
6.6通風和除塵
6.6.1宜按工藝分段設置相對獨立的除塵系統;
6.6.2所有產塵點均應安裝防塵罩;
6.6.3風管內不應有灰塵沈積;
6.6.4除塵器的安裝、使用和維護應符合GB/T17919的相關規定。7.1分割和隔離
7.1.1工藝設備的連接應保證所有設備能方便地分離和移動,且無明火作業;
7.1.2設計工藝設備時,應考慮技術上可實現的隔離。
7.2爆炸時實現保護性停車。
根據車間大小,應安裝幾個聯鎖電源控制箱;緊急情況下,應及時切斷所有電機的電源。
7.3防爆
7.3.1應采用抑爆裝置保護;
7.3.2如果采用監測抑爆裝置,應符合GB/T18154的規定。
7.4抑制爆炸壓力
在生產和處理能引起爆炸的粉末時,所有工藝設備應能在沒有抑爆裝置和泄壓措施的情況下,承受內部爆炸產生的超壓;同時,連接部件(如管道、法蘭等。)各種工藝設備之間也應具有與設備本身相同的強度;高強度設備與低強度設備的連接處應安裝防爆裝置。
7.5防爆
7.5.1當工藝設備的強度不足以承受其實際工況下內部粉塵爆炸產生的超壓時,應設置泄爆口。防爆門的尺寸應符合GB/T 15605;
7.5.2對於帶在線管道的工藝設備,通常推薦的設計指標應能承受至少0.1MPa的內部超壓。8.1工藝設備接頭、檢查門、擋板、防爆孔蓋等。應緊密關閉。
8.2特殊場所的清潔要求
8.2.1在不能完全防止粉塵泄漏的特殊場所(如粉體進出工藝設備的場所),應采取有效的除塵措施;
8.2.2人工裝粉的場所應采取有效的防塵措施;
8.2.3包裝場所應定期清潔。
8.3清潔
8.3.1所有可能積塵的生產車間和庫房應及時清理;
8.3.2不應使用壓縮空氣進行吹掃。
8.4滅火
8.4.1滅火劑應根據粉塵的理化性質正確選擇;
8.4.2滅火時,應防止揚起塵霧;
8.4.3如果可燃物質遇水能產生爆炸性氣體,則不應用水滅火。9.1個人防護
9.1.1生產人員應按照GB11651的相關規定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9.1.2工藝流程中使用惰性氣體或可能釋放有毒氣體的場所,應配備能保證操作人員安全的呼吸保護裝置;
9.1.3在工作場所,生產人員不應穿化纖制品和內衣。
9.2救援
9.2.1企業應編制含粉塵爆炸的應急救援預案,並報相關部門備案;
9.2.2組織全體員工進行滅火和應急救援預案演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