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參與項目建設選址,負責城鄉建設檔案管理。
(三)負責建設項目成本管理;組織實施工程建設實施階段的國家標準和國家統壹的工程建設定額和行業標準;制定工程建設地方標準和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和評價方法、經濟參數、建設標準、工程造價等管理制度;指導和監督各類建設標準和定額及工程造價計價的實施,組織發布工程造價信息。
(四)監督管理全市建築市場,規範市場各方主體行為;指導全市建設活動,負責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負責工程建設、建築業、裝飾裝修、勘察設計、建設監理和建築機械、材料設備行業管理;組織協調建築企業跨地區參與國際工程承包和建築勞務合作;組織並參與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負責施工圖審查、施工許可、招投標、工程合同、工程質量安全監督、工程竣工驗收和備案等管理工作。
(五)負責推進全市城鎮化建設;組織和指導全市村鎮建設和管理工作;負責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的申報和管理。
(六)研究制定全市建築業發展規劃,編制中心城區建設資金使用和資金籌集管理年度計劃;負責城建投融資平臺的建設和管理;負責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的征收和管理;指導中心城區以外縣(市)的給排水、供熱、燃氣等行業管理。
(七)指導中心城區以外的縣(市)城市園林綠化建設和園林城市創建工作;負責全市風景名勝區的申報、監督和管理。
(八)研究制定房地產市場、房地產業、舊城改造和城中村改造以及房屋拆遷的政策法規;負責全市房地產行業管理和房地產開發管理,規範房地產市場秩序,監督管理房地產市場,指導城市土地使用權有償出讓和開發利用;負責全市城市房屋拆遷改造管理工作;指導全市城鎮住房建設,改善人居環境;會同或配合有關部門推進住房制度改革。
(九)制定建設科技發展規劃,組織科技示範、科技開發和科技成果推廣應用;制定建築業人才培養規劃,會同有關部門做好職業教育、培訓和專業技術職稱管理工作。
(十)負責全市建設工程抗震設防和地震災害防禦工作。
(十壹)負責全市民用建築節能、墻體材料革新和工業廢棄物綜合利用管理;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民用建築節能政策、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重大建築節能工程,推進建築工程節能減排。
(十二)負責全市建築業各類資質和職業資格的審批和監督管理。
(十三)負責建設系統黨的組織建設、思想作風建設和黨風廉政建設;協助市委搞好領導班子建設和幹部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