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貨車駕駛證扣分不足12分的,應當在記分周期結束後30日內進行審驗,並在審驗期間參加學習;大型貨車駕駛證被扣滿12分的,駕駛人應當在15日內到機動車駕駛證核發地或者違法行為實施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參加為期7天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及相關知識學習。
法令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139
《公安部關於修改〈公安部令〉的決定》已經公安部部長辦公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6年4月201日起施行。
第六十八條機動車駕駛人在壹個記分周期內累計記分達到12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扣留其機動車駕駛證。
機動車駕駛人應當在十五日內到機動車駕駛證核發地或者違法行為實施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參加為期七天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學習。機動車駕駛人參加學習後,車管所應當在二十日內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及相關知識的考試。考試合格的,分數清零,機動車駕駛證交回;考試不合格者繼續參加學習和考試。拒不參加學習或者考試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宣布停止使用其機動車駕駛證。
機動車駕駛人兩次達到12分或者壹個記分周期內累計記分超過24分的,還應當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及相關知識考試合格後10日內在車管所進行道路駕駛技能考試。參加道路駕駛技能考試的,應當參加其機動車駕駛證載明的最高許可駕駛種類的考試。
第七十壹條持有大型客車、牽引車、城市客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駕駛證,在壹個記分周期內記分的,應當在考試期間參加至少三個小時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文明交通駕駛和應急處理等知識學習,並接受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
對未處理的交通違法行為或交通事故,身體條件不符合駕駛證條件的,以及未按規定參加學習、教育、考試的,不予通過考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