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具有較高的法律素養,熟悉行政執法的相關法律法規,並具有壹定的組織協調能力;
(三)取得行政執法證件;
(4)法律專業大專以上學歷;
(五)經過法律人員培訓並考核合格。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八條第三款行政機關負責人作出決定前,應當由從事行政處罰決定審查的人員進行審查。首次在行政機關從事行政處罰決定審查工作的人員,應當通過國家統壹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取得法律職業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