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級安全教育課時
安監總局3號令就是這麽規定的,錯不了。希望能被采納。/& gt;第十五條生產經營單位的新員工,崗前培訓時間不得少於24小時。/& gt;煤礦、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等生產經營單位新員工安全培訓時間不得少於72小時,每年再培訓時間不得少於20小時。/& gt;第十六條廠(礦)級崗前安全培訓應當包括:/>(壹)本單位的安全狀況和安全生產基本知識;/& gt;(二)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 gt;(三)從業人員在安全生產方面的權利和義務;/& gt;(4)相關事故案例等。/& gt;煤礦、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等生產經營單位的廠(礦)級安全培訓應當包括上述內容,並應當增加事故應急救援、事故應急預案演練和防範措施等內容。/& gt;第十七條車間(工段、區、隊)級崗前安全培訓應包括:/>(1)工作環境和危險因素;/& gt;(2)該工種可能遭受的職業傷害和傷亡事故;/& gt;(三)工種的安全職責、操作技能和強制性標準;/& gt;(四)自救互救、急救方法、人員疏散和現場應急處理;/& gt;(五)安全設備設施和個人防護用品的使用和維護;/& gt;(六)車間(工段、區域、班組)安全生產狀況和規章制度;/& gt;(七)預防事故和職業危害的措施以及應當註意的安全事項;/& gt;(八)相關事故案例;/& gt;(九)其他需要培訓的內容。/& gt;第十八條班組級崗前安全培訓應包括:/>(壹)崗位安全操作規程;/& gt;(二)崗位之間的安全和職業衛生事項;/& gt;(三)相關事故案例;/& gt;(四)其他需要培訓的內容。/& gt;第十九條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調整工作崗位或者離崗壹年以上重新上崗的,應當重新接受車間(工段、區域、班組)級和班組級的安全培訓。/& gt;生產經營單位實施新工藝、新技術或者使用新設備、新材料時,應當重新對相關從業人員進行有針對性的安全培訓。/& gt;第二十條生產經營單位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接受專門的安全培訓,經考核合格並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後,方可上崗作業。/& gt;特種作業人員的範圍和培訓考核管理辦法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