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制定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和流動政策,建立統壹規範的人力資源市場,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和有效配置,制定機構改革定崗分流政策。提出承擔省市特需人員的選拔和調動,協助有關部門組織援疆援藏幹部的選拔和安置。
(三)負責促進就業,制定統籌城鄉就業發展規劃和政策,完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制定就業援助制度,完善職業資格制度,統籌建立城鄉勞動者職業培訓制度,牽頭制定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研究推進非師範類高校畢業生和研究生就業制度改革,指導其就業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制定高技能人才和農村實用人才的培養和激勵政策。
(四)統籌建立覆蓋全市城鄉的社會保障體系;執行城鄉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政策,制定並實施全市城鄉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標準,執行全省統壹的社會保險關系續保辦法和基金統籌辦法,執行機關事業單位社會保險政策,執行省級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管理監督制度,編制全市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參與制定全市社會保險基金投資政策。
(五)負責就業、失業、社會保險基金預測和信息引導,制定應對預案,實施預防、調控,維護就業形勢穩定和社會保險基金總體平衡。
(六)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全市機關、企事業單位職工工資收入分配政策,建立全市機關、企事業單位職工工資正常增長和發放保障機制,制定全市機關、企事業單位職工福利和退休政策,並負責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七)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人才工作的總體目標,參與人才管理。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全市機關事業單位人員編制總體規劃;負責制定長期和年度人事人才計劃。
(八)綜合管理全市事業單位。會同有關部門指導全市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制定事業單位和機關人事管理政策法規並組織實施。
(九)綜合管理全市專業技術人員。負責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的選拔培養,完善博士後管理制度,管理留學人員創業園,制定引進外國專家和留學人員來漢(回國)工作或定居政策。負責全市人事考試。制定全市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和繼續教育政策,研究制定國(境)外機構在本市招聘和管理專業技術人員的規定並組織實施,協助有關部門選拔、派遣和管理科技副職。綜合管理全市的職稱工作,負責專業技術人員專業技術職務的評定和聘用計劃的審批。
(十)會同有關部門制定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政策和計劃,負責軍隊轉業幹部培訓工作,協調有關部門落實上級有關企業解決困難、穩定軍隊轉業幹部的政策和制定我市配套政策,負責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的管理服務。
(十壹)負責行政機關公務員的綜合管理,制定人事調配政策和特殊人員安置政策。
(十二)會同有關部門落實農民工工作的綜合性政策和規劃,落實農民工相關政策,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
(十三)落實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制度和勞動關系政策,完善勞動關系協調機制,落實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職工、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政策,組織實施勞動監察,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依法查處違法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