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行政執法機關在崗工作人員;
(二)具有與行政執法崗位相適應的文化水平和業務素質;
(三)經過行政執法資格培訓和考試;
(四)行政執法機關確定的其他條件。第六條符合規定條件的行政執法人員,由其行政執法機關向同級政府法制機構申領行政執法證件。第七條行政執法資格培訓包括綜合法律知識培訓和專業法律知識培訓。
綜合法律知識培訓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機構組織;專業法律知識培訓由各級行政執法機關組織。第八條省政府法制機構應當組織編寫綜合法律知識試題,建立題庫,並將試題在吉林省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門戶網站上公開。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機構應當定期組織綜合法律知識考試。有條件的市(州)、縣(市、區)應當采用計算機考試方式,使用省政府法制機構建立的考試題庫。
專業法律知識考試由各級行政執法機關組織實施。第九條行政執法機關申領行政執法證件,應當填寫省政府法制機構編制的行政執法人員基本信息電子表格,並報同級政府法制機構。政府法制機構審核同意後,逐級報送省政府法制機構。第十條各級行政執法機關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機構應當加強對行政執法人員的資格審查,禁止為合同工、臨時工和公益性崗位申領和發放行政執法證件。第十壹條行政執法證件由省政府法制機構統壹制作,套印吉林省人民政府行政執法證件專用章。第十二條行政執法證件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壹)持證人的姓名、照片和工作單位;
(二)證書的編號和印章;
(三)行政執法的類別和區域;
(四)證書有效期、年檢標誌和使用說明;
(五)持證人基本信息二維碼。第十三條行政執法人員從事行政執法活動時,應當主動出示行政執法證件,表明身份。不出示行政執法證件的,行政相對人有權拒絕其行政執法行為。第十四條省政府法制機構應當建立全省行政執法人員信息管理系統,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通過手機查詢系統或者掃描證件二維碼等方式獲取執法人員基本信息。第十五條行政執法證件每三年檢驗壹次,檢驗合格者加貼年檢標誌。有效期屆滿未加貼年檢標簽的,證書無效。第十六條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妥善保管行政執法證件,不得塗改或者轉借他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塗改或者擅自印制行政執法證件。第十七條行政執法人員的崗位、執法類別、執法區域發生變化的,其所屬的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向同級政府法制機構申請換發行政執法證件。經政府法制機構審核同意後,申請換發新證,收回舊證,並逐級報送省級政府法制機構備案。第十八條行政執法人員遺失行政執法證件,經其所屬的行政執法機關宣布作廢後,應當向同級政府法制機構重新申領行政執法證件。第十九條行政執法人員因調離、退休、辭職、辭退等原因不再從事行政執法工作的。,其行政執法證件由所屬行政執法機關收回並報送同級政府法制機構,由政府法制機構逐級報送省政府法制機構備案。第二十條行政執法人員從事行政執法活動,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同級或者上級行政執法機關或者政府法制機構視情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或者暫扣行政執法證件:
(壹)執行公務時不出示或者拒絕出示執法證件的;
(二)未經行政執法證件年檢開展執法活動的;
(三)拒絕接受監督檢查的;
(四)其他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