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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爾濱市行政機關培訓費管理辦法

第壹條為加強行政機關培訓收費管理,制止亂辦班、亂收費,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和區、縣(市)行政機關培訓費的管理。?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培訓費,是指行政機關舉辦強制性培訓活動並收取培訓費的行為。第四條市價格主管部門負責全市行政機關培訓費的管理。

區、縣(市)價格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同級政府所屬行政機關培訓費的管理工作。

監察、財政、審計等有關部門應按各自職責協助管理行政機關培訓費。?第五條行政機關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將本系統、本部門人員培訓所需經費列入部門預算,不得向參加培訓的人員收取培訓費和信息費。第六條行政機關對本辦法第五條規定以外的人員進行培訓,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需要收取培訓費。國家和省規定收費標準的,按照國家和省的規定執行;國家和省沒有規定收費標準的,應當按照規定分別向市財政部門和市價格行政主管部門申報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並按審批程序報省財政部門和省價格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第七條屬於出版社的行政培訓教材,應按實際定價收費,不得加價;自編輔導材料的收費,按照省價格主管部門會同省財政部門核定的標準執行。

培訓行政機關不得向學員出售與培訓無關的信息。第八條行政機關培訓收費,應持批準文件向當地市或縣(市)價格行政主管部門申領《收費許可證》,並使用省財政部門統壹印制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第九條行政機關培訓費,作為非稅收入,直接繳入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第十條培訓費嚴格執行公示制度。培訓部門應當通過適當方式在收費窗口顯著位置公示收費項目、培訓學時、培訓內容、收費標準和收費依據,接受社會監督。第十壹條對違反本辦法規定收取行政機關培訓費的單位和個人,可以向價格主管部門舉報。價格主管部門受理舉報後,應當及時調查處理。?第十二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價格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責令退還或者沒收違法收取的培訓費、資料費,並對主管領導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65438元以上0萬元以下罰款:

(壹)向本系統或本部門的培訓人員收取培訓費;

(二)擅自收取培訓費的;?

(三)擅自提高收費標準或者縮短培訓學時的;

(四)未按照規定收取培訓資料費的;?

(五)向學員出售與培訓無關的資料;

(六)培訓費未實行公示制度的。?第十三條對於收取培訓費不使用規定票據,或者收取培訓費不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的,由財政、審計部門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罰。第十四條行政機關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應當追究行政責任的,按照《哈爾濱市行政事業單位財務管理條例》給予行政處分。第十五條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第十六條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的培訓收費管理,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執行。?第十七條市和區、縣(市)培訓費,項目的審批按照市委的規定辦理,其他事項的管理參照本辦法的規定執行。第十八條本辦法自2005年5月6日+0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