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企業先進行崗前培訓,考核後才能上崗,相當於變相剝削勞動者的勞動權益,是不合法的,也是國家不允許的。
新員工入職流程主要分為六個步驟:1 .入職準備;二、報到;第三,入境手續;第四,入職培訓;第五,轉正的評價;第六,入門結束。這是壹個完整的入職流程,所有企業在辦理入職手續時都要參考這個流程。
擴展數據:
關於試用期,需要強調以下幾點:
(1)試用期是約定期限。雙方未事先約定的,用人單位不能以試用期為由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的雙方,即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就試用期的條款進行充分協商並達成壹致,才能確立試用期。合同是雙方當事人協商壹致的結果,是在雙方充分發表意見並在互利的基礎上就合同條款達成壹致後達成的協議。
因此,任何壹方都不得優於另壹方,不得將自己的意誌強加給另壹方,不得以脅迫、強迫的方式簽訂勞動合同的試用期條款。
(2)同時,勞動合同法明確了試用期的約定條件,勞動者在試用期內享有壹切勞動權利。
這些權利包括獲得勞動報酬的權利、休息休假的權利、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提交勞動爭議解決的權利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勞動權利。
還包括依法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參與民主管理或者與用人單位就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進行平等協商的權利。不能因為試用期的身份而受到限制,和其他勞動者區別對待。
(3)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
也就是說,無論勞動合同當事人訂立的是壹年期勞動合同還是三年期、五年期勞動合同,如果約定了試用期,勞動合同期的前壹期(例如可能是三天、五天、壹周,也可能是壹個月、兩個月)為試用期,包含在整個勞動合同期內。
無論試用期結束後是否繼續訂立勞動合同,都不允許單獨約定試用期。
(四)《勞動合同法》關於試用期的規定,體現了勞動合同雙方權利義務的大體平等。
在解除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勞動者在試用期內可以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也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5)禁止變相設置試用期。
有的用人單位為了規避法律,約定了試用期、適應期、實習期。這些都是變相的試用期,目的無非是為了降低勞動者待遇,方便解除勞動合同。為了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應當明確這些情況是按試用期處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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