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學教師資格定期註冊暫行辦法》第九條顯示: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暫緩註冊:
(壹)在註冊有效期內,未完成國家規定的教師培訓學時或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規定的同等學分;
(二)暫停教育教學、教育管理工作壹個學期以上的,經學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門批準的進修、培訓、學術交流、病假、產假除外;
(三)註冊期內任何壹年未通過年度考核的。中止註冊後符合定期註冊條件的,可以重新申請定期註冊。具體辦法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根據實際情況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