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建築產權單位和管理使用單位應當制定各自的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明確各班次、各崗位人員的職責及其報警、疏散和滅火,每半年至少進行壹次演練。在宗教活動、民俗活動等人員集中的關鍵時期,應當結合實際情況制定專項預案。
文物建築消防安全責任人或者管理人每季度至少組織1次消防檢查,重點檢查以下內容:
1,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實情況,管理使用單位負責人和其他從業人員的消防意識和消防知識技能;
2、開展日常消防巡查;
3.疏散通道、出口、消防車通道(消防道路)是否暢通,防火間距是否被占用;
4、消防設施、設備和器材完好有效;
5.消防水源是否滿足使用需求;
6.是否存在違規用火、用電、用油、用氣的情況;
7.電氣產品的安裝、使用和線路、管道的敷設是否符合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
8、按規定允許燒香、打蠟等使用明火的場所,是否符合相關規範,並落實安全防護措施;
9、重點部位的消防安全措施;
10,落實火災隱患整改和防範措施;
11,其他消防安全管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第十八條同壹建築物由兩個以上單位管理或者使用的,應當明確各方的消防安全責任,並確定責任人對* *使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築消防設施和消防車通道進行統壹管理。
住宅區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維護和管理管理區域內的消防設施,提供消防安全防範服務。第十七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機構應當將可能發生火災、可能造成重大人員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單位確定為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安全重點單位,並由應急管理部門報本級人民政府備案。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除應當履行本法第十六條規定的職責外,還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壹)確定消防安全管理員,組織實施本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
(二)建立消防檔案,確定消防安全重點部位,設置消防標誌,並實行嚴格管理;
(三)實施日常消防檢查,並建立檢查記錄;
(四)對從業人員進行崗前消防安全培訓,定期組織消防安全培訓和消防演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