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安全生產事故不斷發生,在許多情況下,安全培訓不足也是導致安全事故的間接原因。安全培訓不到位是安全事故的重要隱患。因此,通過教育培訓,提高決策者、管理者和勞動者特別是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意識和安全生產知識技能,是關鍵環節。為了防止安全培訓流於形式,我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五條第四款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安全教育培訓檔案,如實記錄安全教育培訓的時間、內容、參加人員和考核結果。”同時還規定,生產單位壹旦未按規定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情況,將依據《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的規定進行處罰,包括責令限期改正、責令停產停業整頓、罰款等處罰。本案中,藥廠應當依法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情況,但考慮到培訓的整體效果和有關部門檢查監督的需要,未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情況,應當依法限期改正,並可處以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壹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第二十五條。第四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檔案,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的時間、內容、參加人員和考核結果。
第九十四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並處壹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四)未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情況的;
安全生產,以人為本,綜合治理,教育第壹。在現代安全生產活動中,安全教育和培訓應該無處不在,這是用生命和鮮血換來的經驗和教訓。因此,企業應主動進行安全教育和培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