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煤礦企業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註銷其安全生產許可證:
(壹)終止煤炭生產活動;
(二)安全生產許可證被依法吊銷的;
(三)安全生產許可證被依法吊銷的;
(四)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滿未申請延期的。
二、發現煤礦企業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責令停止生產,沒收非法所得,並處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擅自生產的;
(二)受理轉讓的安全生產許可證;
(三)使用安全生產許可證;
(四)使用偽造的安全生產許可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