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協調做好轄區內的佛教事務管理工作。
村(牧、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縣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做好佛教事務工作。第二章佛教協會第八條佛教協會的權利:
(壹)按照玉樹藏族自治州佛教協會章程開展活動,管理佛教內部事務,維護教職員工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權益;
(二)按照有關規定,認定和取消教師資格,負責教師職稱的註冊和備案;
(三)指導活佛轉世靈童的尋訪、鑒定和坐床活動,負責經政府批準的活佛的選師、培育、教育和管理工作;
(四)負責指導寺廟的教育管理和寺廟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寺廟管理委員會)成員的推薦和選舉;
(五)依法舉辦教職員工培訓班、經辯會、佛教論壇、佛教學術交流和對外友好交流活動;
(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接受國內外組織和個人的捐贈;
(七)協調處理寺廟、教派和教職員工之間的矛盾和糾紛;
(八)鼓勵和興辦社會福利事業;
(九)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出版佛教出版物。第九條佛教協會的義務:
(壹)組織學習和宣傳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教育教職員工愛國愛教、遵紀守法;
(二)解釋符合社會發展和文明進步要求的佛教教義和規則;
(三)引導寺廟和教職人員在獨立自主、平等友好、相互尊重的基礎上開展對外交往,堅決抵制境外敵對勢力利用佛教進行滲透破壞活動;
(四)維護信仰宗教的公民與不信仰宗教、信仰不同宗教和教派的公民之間的團結和諧;
(五)向有關部門反映教職員工和信教公民的願望和呼聲,提出意見和建議;
(六)接受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監督管理。第十條佛教學校應當按照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有明確的培養目標、合理的課程設置和合格的師資隊伍,使學校教育逐步走向規範化、制度化和科學化。第三章宗教教職人員第十壹條本條例所稱藏傳佛教教職人員,是指從事藏傳佛教教育活動的在世佛教徒和僧尼。第十二條教職人員進出寺廟應當辦理下列手續:
(壹)入寺教職人員自願向寺廟管理委員會提出申請,同時提交戶籍證明和居民身份證;
(2)入寺教職人員由寺院管委會審核同意,報縣佛教協會審核確認,並填寫《宗教教職人員備案表》;
(三)入寺教職人員應當按照教規辦理入寺手續;
(四)已離寺的教職人員,自願向寺廟管理委員會申請,交回佛教教職人員證;
(五)教職人員離開寺廟,由寺廟管理委員會審核同意,報縣佛教協會批準;
(六)教職人員出寺,應當按照教規辦理出寺手續。第十三條經縣佛教協會認定的教職人員,應當報縣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備案,佛教教職人員證書由州佛教協會頒發。
縣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應當自收到佛教協會提交的備案材料之日起30日內作出書面答復,逾期不答復的,視為完成備案程序。
《佛教教職人員證書》每三年復審壹次,到期未復審的證書視為無效。教職員工身份被註銷的,由原佛教協會收回證書,由縣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辦理註銷手續。
未經認定、備案、被取消教職、未持有佛教教職證書或者證書過期未經審核的,不得以教職人員身份從事佛教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