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全生產法》第三條:安全生產必須堅持黨的領導。
安全生產工作要以人為本,堅持以人為本、生命至上,把保障人民生命安全放在首位,牢固樹立安全發展理念,堅持安全第壹、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從源頭上防範和化解重大安全風險。
安全生產必須由行業、企業和生產共同管理,強化和落實生產經營單位的主體責任和政府監管責任,建立生產經營單位負責、員工參與、政府監管、行業自律和社會監督的機制。
安全生產不僅僅是安全管理部門的事情。新《安全生產法》明確了“行業、業務、生產都要管安全”的要求,安全生產將成為企業全體員工的責任。
行業必須主管安全,明確了安全生產不僅是應急管理部門的職責,也是行業安全監督管理的職責。管理業務必須分管安全,即除企業主要負責人是第壹責任人外,其他副職應根據分管業務對安全生產負責;管理生產經營,就要管理安全,就是要安全和安全兩手抓,否則壹旦發生事故,負責生產的人就要負責。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於2002年6月29日經NPC第九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之後在2009年和2014年兩次修改,2021年6月第三次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