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標代理服務收費管理暫行辦法
財政部關於認真做好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認定工作的通知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了加強對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的管理,規範政府采購行為,提高政府采購效率,保證政府采購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住所在威海市行政區域內的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和住所在威海市行政區域外進入本區域代理政府采購的政府采購代理機構。
威海市政府采購管理辦公室履行對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的監督管理職能。
常駐威海市行政區域外的政府采購代理機構進入本區域代理政府采購時,必須向威海市政府采購管理辦公室登記。
第三條市、市政府采購監督管理機構應當通過公開招標方式選擇辦理政府集中采購業務的政府采購代理機構,並實行動態管理。
第四條各級政府采購監督管理機構應當適應政府采購發展的需要,培育和壯大各類政府采購機構,建設務實、創新、敬業、高效的政府采購隊伍。
第二章資質管理
第五條在威海市行政區域內代理政府采購的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必須具有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認定的資格,並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第六條政府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認可的業務範圍和資質範圍內代理政府采購。
第七條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必須有固定的辦公場所、從業人員、設施設備,代理政府采購業務。
第八條在威海市行政區域內設立的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被批準分立、合並或者撤銷的,應當自有關部門批準之日起15日內書面報告威海市政府采購管理辦公室。
第三章權利和義務
第九條政府采購代理機構享有下列權利:
(壹)接受委托,依法獨立組織實施政府采購活動;
(二)根據有關規定確認供應商資格;
(三)按照有關規定收取中介服務費;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條政府采購代理機構應當承擔下列義務:
(壹)嚴格執行法律、法規、規範性文件和管理制度;
(二)維護政府采購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三)負責保守有關資料、信息和商業秘密;
(4)接受和回答潛在供應商的詢問;
(五)在政府采購活動中,接受政府采購監督管理機構的監督;
(六)組織參加政府采購培訓;
(七)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四章執業管理
第十壹條政府采購機構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範性文件和管理制度的規定組織實施政府采購活動。
第十二條政府采購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內部監督管理制度,采購決策和執行程序應當明確,並相互監督和制約。
第十三條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的從業人員應當具備相關專業素質和技能,符合政府采購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專業崗位任職條件。
第十四條政府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委托政府采購的基礎上,與委托人簽訂委托協議,依法確定委托事項,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代理政府采購必須以政府采購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政府采購計劃和審批意見為依據。
第十五條政府采購機構應當對開標、評標過程進行錄音、錄像,並保存為電子檔案。
第十六條政府采購代理機構應認真受理政府采購查詢,並做出答復。
第五章培訓管理
第十七條威海市政府采購管理辦公室應當加強對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從業人員的培訓和管理,切實提高采購團隊的專業水平和業務技能。
政府采購培訓應堅持理論聯系實際、學以致用、按需施教、註重實效的原則。
第十八條政府采購培訓以脫產培訓為主,非脫產培訓為輔。
脫產培訓可以采取專題講座、研討會、培訓班等形式。,並根據所承擔的業務工作需要確定培訓時間、內容和方法;可以委托相關正規培訓機構,也可以由威海市政府采購管理辦公室組織。
政府采購機構應積極組織和參與政府采購培訓並配合培訓工作;開展多種形式的脫產培訓。
第十九條政府采購培訓應當實行註冊管理制度。
從業人員培訓情況應作為政府采購機構考核的重要內容之壹。
第六章考核管理
第二十條威海市政府采購管理辦公室應當依法對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和從業人員進行考核。
第二十壹條考核內容
(1)制度體系。包括內部機構設置、規章制度、監督制約機制等。
(2)設施設備。包括組織實施政府采購活動所需的固定營業場所、辦公設備和交通工具。
(3)人員素質。包括基本素質、專業技能和業務考試、工作作風、工作態度和服務水平;創新、敬業、務實。
(4)工作質量。包括政府采購法律、法規、規章和管理制度的執行情況;投標文件(談判文件、詢價文件)的質量;限制政府采購信息發布的範圍和內容;開標和評標現場的管理;制定和簽署采購合同;中介服務費的收取和保證金的管理;采購文件的歸檔和保存;提交報告數據;對問題的回答;政府采購的效率和成功率。
(5)業務培訓。包括參加培訓的員工人數,人數,考試成績,內部培訓情況。
(6)職業道德。包括敬業、誠實守信、堅持原則、依法執業、客觀公正、廉潔自律。
第二十二條評估方法
(壹)定性與定量考核相結合的方法。對可量化內容進行定量評估,對不可量化內容進行定性綜合評估。
(二)定期和隨機考核相結合的方法。除正常考核外,根據實際情況,采取隨機考核。
(三)專項檢查與全面檢查相結合的考核方法。可以對壹項政府采購活動進行專項評估,也可以對壹段時間內政府采購的實施情況進行綜合評估。
第二十三條評估要求
(壹)威海市政府采購管理辦公室組織評估小組對政府采購代理機構進行評估,評估小組成員可邀請紀檢監察、審計等相關部門人員參加,必要時可邀請采購人、供應商參加。
(二)組織評審前,應制定評審計劃和方案,並在實施評審十日前以文件形式通知政府采購代理機構。
(三)評審小組可以征求采購人、供應商對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的意見,並作為評審的參考依據。
(四)評審結束後,形成書面評審意見,經威海市政府采購管理辦公室綜合評審組、采購人、供應商後,形成正式評審結果。
評審結果將書面通知被評審的政府采購代理機構,並在威海政府采購網上公布。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政府采購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並處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行政部門或者有關機關給予處分,並予以通報:
(壹)未經公開招標,擅自以其他方式采購的;
(二)擅自提高采購標準的;
(三)以不合理的條件區別或者歧視供應商;
(四)在招標采購過程中與投標人談判;
(五)拒絕有關部門依法進行監督檢查的。
第二十五條政府采購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壹,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處以罰金,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屬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1)與供應商惡意串通;
(二)在采購過程中收受賄賂或者獲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三)開標前泄露標底的;
(四)在開標前泄露已獲取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的名稱、數量或者其他可能影響公平競爭的投標信息的;
(五)在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中提供虛假信息的。
第二十六條政府采購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並可依法處以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行政部門或者有關機關依法給予處分並通報:
(壹)信息應當在財政部門指定的政府采購信息發布媒體上公布而未公布的;
(二)將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招標的;
(三)以不合理的要求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供應商,對潛在投標供應商給予差別或者歧視性待遇,或者在招標文件中指定特定供應商,含有傾向性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供應商的其他內容;
(四)未將委托招標協議、招標文件、評標報告、采購合同等應當備案的文件報送同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備案的;
(五)拒絕有關部門依法進行監督檢查的。
第二十七條政府采購機構違反政府采購法的規定,隱匿、銷毀應當保存的采購文件或者偽造、變造采購文件的,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在代理政府采購業務中有違法行為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予以罰款,並報上級財政部門依法取消其代理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政府采購代理機構有本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行為之壹,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照有關民事法律承擔民事責任。
第三十條政府采購監督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在實施監督管理中違反本辦法規定,弄虛作假、徇私舞弊或者濫用職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