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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教育機構退費的法律規定

法律分析:

在教育培訓合同退費相關糾紛的處理過程中,經常會遇到教育機構同意退費,但要求另行扣除壹定數額的服務費。從消費者的角度來看,扣除課程的培訓費,所剩無幾。消費者單方面要求解除合同,可能還需要扣除壹定比例的違約金。如果扣除比較大的服務費,不僅不能退,還可能需要給教育機構補錢。這是消費者無法接受的。教育機構要求退費,並提前扣除所有服務費,從公平的角度來說,顯然是不合理的。如果退款是因為教育機構的過錯造成的,毫無疑問消費者不需要單獨支付服務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條* *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準手續的,從其規定。未辦理批準等手續影響合同效力的,不影響合同中批準等義務條款的履行和相關條款的效力。應當辦理報批手續的壹方不履行義務的,對方可以要求其承擔違反義務的責任。

合同的變更、轉讓和解除,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適用前款規定,應當經過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