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公務員(人民警察)試用期從報名之日起計算,試用期內將接受初次培訓。
3.試用期滿後,用人單位將進行全面考察,合格者將正式定級。不合格者,由用人單位提出取消聘用,報聘用審批機關批準。
4.試用期及試用期滿後的工資福利待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