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制度、工作要求和法律規範
縣壹級:
1,協助縣畜牧局制定相關措施和辦法,提出合理化建議;協助政府組織控制和撲滅重大動物疫病;承擔全縣畜牧獸醫行政執法和業務培訓指導工作。
2、負責全縣動物防疫監督、動物產品安全和獸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獸用生物制品、實驗室生物安全監管等執法工作。組織實施飼料和獸藥質量管理標準、無公害畜產品產地和產品認證。
3、依法實施全縣動物及其產品檢疫和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動物及其產品生產、加工、屠宰和流通環節的監管和違法行為的查處。
4.行使《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雲南省動物防疫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審批權、處罰權和行政強制措施權。負責進口種用動物及其精液、胚胎和種蛋的檢疫審批。負責畜禽生產經營的監督管理和草原法的執行。
5.負責全縣動物診所、官方獸醫、執業獸醫、監督員、檢疫員的管理。
6、負責縣級獸醫執法體系和隊伍管理;負責動物衛生監督執法人員的培訓,相關法律法規的宣傳和實施。
7、負責全縣檢疫防疫監督執法證件、照片、印章、標誌、標識的規劃、訂購、發放、保管、使用和監督。
8、負責動物衛生監督信息報告,負責動物標識管理、疫病追溯體系建設和管理;指導和監督全縣動物防疫臨時監督檢查站和鄉鎮派出所的動物衛生監督執法工作。
9、負責動物飼養、動物及動物產品生產、經營、加工、流通、動物診療、隔離、無害化處理等場所的動物防疫條件審核和監督。
10,完成上級交辦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