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只要勞動者為用人單位提供了勞務,無論是否簽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都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勞動者可以向勞動管理部門投訴,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有權對用人單位支付工資的情況進行監察。用人單位有下列侵犯勞動者合法權益行為之壹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支付勞動者工資和經濟補償,也可以責令支付賠償金。用人單位未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或者支付勞動者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無論是否簽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都應當支付勞動者報酬。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勞動者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有權對用人單位工資支付情況進行監察。自願離職的工人是有報酬的。但如果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員工給用人單位造成了壹定的損失,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員工做出壹定的賠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八條勞動合同對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的標準約定不明確,引起爭議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可以重新協商;協商不成的,適用集體合同的規定;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沒有約定勞動報酬的,實行同工同酬;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沒有約定勞動條件等標準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同崗位最低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