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外培訓行政處罰暫行辦法》是為了落實立德庶人根本任務,發展素質教育,加強校外培訓監管,規範校外培訓行政處罰。
為保護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制定本辦法。
《校外培訓行政處罰暫行辦法》已經2023年7月20日教育部部務會議審議通過,自2023年6月65438+10月05日起施行。
2022年6月23日165438+教育部發布《校外培訓行政處罰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共6章43條,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本次咨詢截止時間為65438+2022年2月9日。2023年9月,教育部發布《校外培訓行政處罰暫行辦法》。
第六條校外培訓的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校外培訓主管部門按照行政處罰權限實施。校外培訓的主管部門由省人民政府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確定。
校外培訓的行政處罰由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實施,校外培訓部門應當與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建立行政執法信息互聯互通、執法過程協作配合、執法結果及時反饋的工作機制。
校外培訓行政處罰由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實施,縣級校外培訓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鄉鎮街道校外培訓行政處罰的組織協調、業務指導和執法監督。
第七條校外培訓主管部門可以在法定權限內,書面委托符合行政處罰法規定條件的組織實施行政處罰。委托書應當載明委托的具體事項、權限、期限等內容,並向社會公布委托書。
委托行政機關應當對受委托組織實施行政處罰的行為進行監督,並對該行為的後果承擔法律責任。受委托組織在委托範圍內以受委托行政機關的名義實施行政處罰;不得委托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實施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