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
第十四條首次申請機動車駕駛證的人,可以申請城市公交車、大型貨車、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低速貨車、三輪汽車、殘疾人專用小型自動擋客車、普通三輪摩托車、普通兩輪摩托車、輕便摩托車、輪式自行車輛、無軌電車、有軌電車機動車駕駛證。
第十八條申請機動車駕駛證的人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向車管所提出申請。
(1)在戶籍所在地居住的,在戶籍所在地申請。
(二)在戶籍所在地以外居住的,可以在居住地申請;
第十九條首次申領機動車駕駛證,應當填寫申請表,並提交下列證件:
(壹)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2)縣級以上或團級醫療機構出具的身體條件證明。申請殘疾人專用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應當提交省衛生廳指定的專門醫療機構出具的身體狀況證明。
第壹百零三條本規定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壹)身份證明是指:
1.居民的身份證明是居民身份證或者臨時居民身份證。居住在住所以外的內地居民按照第十九條、第二十壹條、第二十二條、第八十三條的規定提交的身份證明為《居民身份證》或者《臨時居民身份證》以及公安機關出具的居住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