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條初任培訓是對新錄用公務員的培訓。培訓內容主要包括政治理論、依法行政、公務員法和公務員行為準則、機關工作方法等基本知識和技能。,並著重提高新錄用公務員適應機關工作的能力。
初期培訓由組織人事部門組織。專業機構可根據組織人事部門的統壹要求,自行組織初任培訓。
初次培訓應在試用期內完成,時間不得少於12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