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國辦發〔2005〕36號文件規定條件的人員,在各類職業培訓機構接受職業培訓後6個月內實現就業的,可以向培訓所在地勞動保障部門申請職業培訓補貼。符合國發〔2005〕36號文件規定條件的,每人只能享受壹次職業培訓補貼,不得重復申請。職業培訓補貼資金申請報告應附本人居民身份證和再就業優惠證或失業登記證或求職登記證復印件、勞動合同等相關就業證明復印件、職業培訓機構出具的行政票據(或稅務發票),經勞動保障部門審核、財政部門復核後,資金直接發送給申請人。在確保職業培訓補貼資金使用有效性和安全性的前提下,對無力墊付的,在職業培訓補貼標準內列支。各地可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幫助。承擔幫扶任務的培訓機構可向勞動保障部門申請上述人員的培訓補貼。職業培訓補貼的具體辦法和標準由省級財政和勞動保障部門確定。
補貼標準:
貧困家庭子女、畢業年度高校畢業生(含技工院校高級技工班、預備技師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職業教育畢業生)、城鄉未繼續升學的應屆高中畢業生、農村進城務工人員和城鎮登記失業人員等。,凡參加職業技能培訓的,可享受培訓補貼。職業技能培訓根據培訓時間確定,壹般為10天(80學時)左右,最長不超過15天(120學時);10天以內(含10天),每人每天補貼150元,10天以後,每人每天補貼100元。五類人員每年只能享受壹次同類型職業培訓補貼(不含參加創業培訓),不得重復申請。
法律依據:《國務院關於進壹步加強就業和再就業工作的通知》(國發[2005]36號)及相關規定。持有再就業優惠證的人員、其他城鎮登記失業人員和進城務工的農村勞動者,可享受政府提供的壹次性職業培訓補貼。職業培訓補貼壹般采取個人報銷補貼的形式。對生活確有困難,無力墊付可報銷補助的,可采取救助措施。承擔幫扶任務的培訓機構可為上述人員向當地勞動保障部門申請培訓補貼。有條件的地方也可以探索培訓券等補貼方式進行幫助。職業培訓補貼的標準和具體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