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區消防隊都有消防安全手冊和消防安全操作知識圖片,由各地人力資源部門和教育局組織發放。這些文件如下:
社會消防安全教育培訓規定
第壹章壹般原則
第壹條為了加強社會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訓,提高公民消防安全素質,有效預防火災,減少火災危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以下簡稱單位)、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依照本規定開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訓。
第三條公安、教育、民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住房和城鄉建設、文化、廣播電視、安監、旅遊、文物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依法組織、監督和管理消防安全教育培訓,並納入相關工作檢查和考核。
各部門要建立協作機制,定期學習,做好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工作。
第四條消防安全教育培訓的內容應當符合國家統壹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大綱的要求,主要包括:
(壹)國家消防方針和政策;
(2)消防法律法規;
(三)防火知識;
(四)滅火、疏散逃生、自救互救知識;
(五)其他應當教育和培訓的內容。
第二章管理職責
第五條公安機關應當履行下列職責,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具體實施:
(壹)掌握本地區消防安全教育培訓情況,向本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提出建議;
(二)協調有關部門對社會消防安全教育培訓進行指導和監督;
(三)會同教育行政部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對消防安全專業培訓機構進行監督管理;
(四)定期對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負責人和專(兼)職、誌願消防隊負責人進行消防安全培訓。
第六條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壹)將學校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工作納入教育培訓計劃,並進行教育督導和工作考核;
(二)指導和監督學校將消防安全知識納入教學內容;
(三)將消防安全知識納入學校管理人員和教師在職培訓內容;
(四)依法審批、監督和管理職責範圍內的消防安全專業培訓機構。
第七條民政部門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壹)將消防安全教育培訓納入減災規劃並組織實施,結合救災、扶貧、社會優撫安置、慈善等工作開展消防安全教育;
(二)指導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和各類福利機構開展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訓;
(三)負責消防安全專業培訓機構的登記,並實施監督管理。
第八條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壹)指導和監督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將消防安全知識納入幹部職工教育培訓內容;
(二)依法審批、監督和管理職責範圍內的消防安全專業培訓機構。
第九條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指導和監督勘察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施工圖審查機構、城市燃氣企業、物業服務企業、風景名勝區管理單位和城市公園綠地管理單位開展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訓,將消防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納入建築行業相關從業人員繼續教育和從業人員在崗培訓考核。
第十條文化、文物行政部門應當積極引導優秀消防文化產品的創作,指導和監督文物保護單位、公共娛樂場所和公共圖書館、博物館、文化館、文化站等文化單位開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訓。
第十壹條廣播電影電視行政部門應當指導、協調廣播電影電視制作機構和廣播電視播出機構,制作、播出相關消防安全節目,開展公益性消防安全宣傳教育,指導、監督影院開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訓。
第十二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壹)指導和監督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等生產經營單位開展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訓;
(二)將消防安全知識納入安全生產監管監察人員和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等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培訓考核內容;
(三)將消防法律法規和相關消防技術標準納入註冊安全工程師培訓和資格考試內容。
第十三條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指導和監督相關旅遊企業開展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訓,督促旅行社加強對遊客的消防安全教育,將消防安全條件納入旅遊飯店、景區等相關行業標準,將消防安全知識納入旅遊專業人員崗位培訓和考核。
第三章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訓
第十四條單位應當根據本單位特點,建立健全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制度,明確機構和人員,保障教育培訓經費,按照下列規定對職工進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訓:
(壹)定期開展多種形式的消防安全宣傳教育;
(二)對新員工和新進員工進行崗前消防安全培訓;
(三)每年至少對在職員工進行壹次消防安全培訓;
(四)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每半年至少組織壹次,其他單位每年至少組織壹次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
單位對從業人員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訓應當側重於火災危險性、火災預防和滅火措施、消防設施和消防器材的操作和使用、人員疏散和逃生知識。
第十五條各級各類學校應當開展下列消防安全教育:
(壹)將消防安全知識納入教學內容;
(二)在開學、寒(夏)假前和學生軍訓期間,壹般對學生進行專項消防安全教育;
(3)根據不同課程實驗課的特點和要求,對學生進行有針對性的消防安全教育;
(四)組織學生參觀當地消防站;
(五)每學年至少組織學生開展壹次應急疏散演練;
(六)對寄宿制學生進行經常性的安全教育和應急疏散演練。
各級各類學校至少要確定壹名熟悉消防安全知識的教師擔任消防安全教師,並聘請消防專業人員擔任校內兼職消防輔導員。
第十六條中小學校和學前教育機構應當根據不同年齡段學生的認知特點,每學期保證課時或者采取學科滲透、專題教育的方式對學生進行消防安全教育。
小學應當重點進行火災的危險性和危害性、消防安全標誌標識、日常生活防火、火災報警、火災自救和逃生知識教育。
初中和高中應當重點學習消防法律法規、防火滅火基本知識和滅火器材的使用。
學前教育機構應當采取遊戲、兒歌等寓教於樂的方式,對幼兒進行消防安全常識教育。
第十七條高等學校每學年應當至少舉辦壹次消防安全專題講座,並在校園網、廣播、報刊等場所開設消防安全教育專欄。,對學生進行消防法律法規、防火滅火知識、火災自救等救援知識和火災案例的教育。
第十八條國家支持和鼓勵有條件的高等院校和中等職業學校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要設置消防專業或者課程,培養消防專業人才,依法面向社會開展消防安全培訓。
人民警察訓練學校應當根據教育訓練對象的特點,科學安排訓練內容,設置消防基礎理論和消防管理課程,並將其納入學生必修課程。
師範院校應當將消防安全知識納入學生必修內容。
第十九條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開展下列消防安全教育:
(壹)組織制定消防安全公約;
(二)在社區、村公共* * *活動場所設立消防宣傳欄,利用文化活動站、自習室等場所,對居民和村民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安全宣傳教育;
(三)組織誌願消防隊、治安聯防隊、災害信息員和保安人員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
(四)利用社區、農村廣播、視頻設備定期播放消防安全知識,在消防季節、農業收獲季節、重大節日和農村民俗活動中,有針對性地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
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確定至少壹名專(兼)職消防安全員,具體負責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工作。
第二十條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物業服務範圍內,根據實際情況積極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安全宣傳教育,每年至少組織壹次本單位職工和居民的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
第二十壹條同壹建築物由兩個以上單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公共消防安全管理責任單位應當對該建築物內的單位和從業人員進行消防安全宣傳教育,並每年至少組織壹次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
第二十二條歌舞廳、影劇院、賓館、飯店、商場、集貿市場、體育場館、禮堂、醫院、客運站、客運碼頭、民用機場、公共圖書館、公共展覽館等公共場所應當按照下列要求開展消防宣傳教育:
(壹)設置消防安全標誌、標牌等。在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消防設施的醒目位置;
(二)根據需要在公共場所編印消防安全宣傳資料,供公眾查閱;
(三)利用單位廣播、視頻設備播放消防安全知識。
敬老院、福利院、救助站等單位應當定期進行用火用電和火災中自救逃生的安全教育。
第二十三條旅遊景區和城市公園綠地的管理單位、大型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應當在景區、公園綠地和活動場所的顯著位置設置疏散通道、消防設施示意圖和消防安全警示標誌,利用廣播、視頻設備和廣告牌等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
旅遊景區的導遊和工作人員應當向遊客介紹景區消防安全常識和管理要求。
第二十四條在建工程的施工單位應當進行下列消防安全教育:
(壹)建築工程施工前,應當對施工人員進行消防安全教育;
(二)在建築工地和施工人員集中的場所的醒目位置設置消防安全公告欄,懸掛消防安全掛圖和消防安全警示標誌;
(三)對明火作業人員進行經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
(四)組織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
在建工程的施工單位應當配合建設單位做好上述消防安全教育。
第二十五條新聞、廣播、電視等單位應當積極開設消防安全教育欄目,制作節目,開展公益性消防安全宣傳教育。
第二十六條公安、教育、民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住房和城鄉建設、安全監管、旅遊部門管理的培訓機構,應當根據教育培訓對象的特點和實際需要進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訓。
第四章消防安全培訓機構
第二十七條國家事業單位以外的社會組織或者個人利用非國家財政性資金設立專業消防安全培訓機構,面向社會從事專業消防安全培訓的,應當依法經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或者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批準,並向省級民政部門申請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
第二十八條設立消防安全專業培訓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具有法人資格,有規範的名稱和必要的組織機構;
(二)註冊資本或者開辦費在100萬元人民幣以上;
(三)有健全的章程和培訓考核制度;
(四)有與培訓規模和培訓專業相適應的專(兼)職職業教育人員隊伍;
(五)有固定的同時培訓200人以上的教學場所和訓練場,有滿足技能培訓需要的消防設施、器材和設備;
(六)消防安全專業培訓要求的其他條件。
前款第(四)項所稱專(兼)職教師中,專任教師不得少於教師總數的壹半;建築、消防等相關專業中級以上職稱教師不少於十人,並具有五年以上消防相關工作經歷;消防安全管理、自動消防設施、滅火救援等專業課程應分別配備不少於2名理論教師和實踐操作教師。
第二十九條申請設立消防安全專業培訓機構,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應當向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或者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提出申請。
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或者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受理申請後,可以征求同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的意見。
省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收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或者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轉來的申請材料後,應當配合核實師資條件、場地設施、設備器材等情況。申請設立專業消防安全培訓機構,並出具書面意見。
教育行政部門或者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根據有關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的規定和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出具的書面意見進行評估,對符合條件的予以批準,並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條消防安全專業培訓機構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章程開展消防安全專業培訓,保證培訓質量。
消防安全專業培訓機構開展消防安全專業培訓,應當以消防安全管理、建築防火和自動消防設施建設、操作、檢測和維護技能為重點,對理論和技能操作考試合格者頒發培訓證書。
消防安全專業培訓的收費標準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並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壹條省教育行政部門或者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依法管理消防安全專業培訓機構,依法監督和指導消防安全專業培訓機構開展活動。
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或者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定期組織消防安全專業培訓機構的質量評估,並向社會公布監督評估情況。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或者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可以邀請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的專業人員參與消防安全專業培訓機構的質量評估。
第五章獎勵與懲罰
第三十二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對在消防安全教育培訓中做出突出貢獻或者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在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應當對員工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三十三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公安、教育、民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住房和城鄉建設、文化、廣播電視、安全監管、旅遊、文物等部門不依法履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訓職責的,上級機關應當給予通報批評;對直接責任人員,由上級主管部門及其所在單位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建議主管部門依職權給予處分。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工作人員在協助消防安全專業培訓機構工作檢查中玩忽職守的,由上級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四條學校未按照本規定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開展消防安全教育的,由教育、公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改正,並酌情對學校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予以處分。
第三十五條單位違反本規定,構成違反消防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予以處罰。
第三十六條社會組織或者個人未經批準舉辦消防安全專業培訓機構的,或者消防安全專業培訓機構在培訓活動中有違法違規行為的,由教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民政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予以處理。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七條全國統壹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訓計劃由公安部、教育部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共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