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機構或者組織的基本要求承擔醫師資格和實踐技能考試的機構或者組織,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令第4號第四章第十八條的要求,以及:
1.實踐技能考試機構或組織應根據考試內容設置若幹考點,具備實踐技能考試資格,便於管理;
2.考試機構或者組織應當設置等候室,並必須明示考生須知、考試流程圖和考點分布圖;
3.考試機構或者組織應當設立考試引導員,負責引導考生進入各考點,傳遞考生成績冊,確保考試秩序和紀律。
以中醫、中西醫結合醫師資格考試考點為例,其下的執業技能考試基地標準除應符合《醫師資格考試暫行辦法》(衛生部令第4號)第十八條的規定外,還應符合:
(壹)根據考試內容設立若幹考點,具備實踐技能考試實施條件,便於管理。
(2)在醒目位置張貼考生須知和考點地圖。
(3)設置考生等候區,方便考生等候考試。
(四)有合格的保密室存放試卷和其他保密資料。
(五)配備引導員,負責引導考生進入各考點,維護考試秩序和紀律。
二、考試實施
(壹)實施考試的基本要求
1.實踐技能測試采用多站測試的方式,考生依次通過測試站接受實踐技能測試。考點根據考試機構或組織的設置規模,合理安排考生考試時間;
2.考點應在準考證上註明考生應攜帶的物品(如身份證明(軍官證、護照)、工作服、口罩、帽子、口腔所需的隔離牙等)。),並提前10天通知考生;
3.考生憑《準考證》參加考試,考試機構或組織應在考前嚴格查驗考生準考證和身份證明,並對考生提交的實踐材料進行審核,試用期壹年;
4.每位考生必須在同壹考試機構或組織中參加考試;
5.醫師資格實踐技能考試總分100,合格分數線60;
6.醫師資格執業技能考試期間,不得對人體進行創傷性操作;
7.體檢和基本操作采用兩名考生時,男女考生應分開,女性考生至少安排1名女考官。
(二)考官作為醫師資格考試的考官,應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令》第4號第四章第十九、二十、二十壹條。同壹考試機構或組織的各考點考官原則上不能來自同壹單位(醫院)。臨床、口腔、公共衛生醫師資格考試醫學綜合筆試分為基礎綜合、專業綜合、實踐綜合三部分。醫師資格考試綜合筆試的內容和形式以衛生部資格考試委員會批準頒布的《醫師資格考試大綱》為依據。
中醫、中西醫結合、民族醫醫師資格考試科目如下:類別考試科目如下:中醫基礎理論(含中醫經典著作)、中醫診斷學、中醫方劑學、內科學、診斷基礎、醫德醫風、傳染病、衛生法規、中醫內科學、中醫外科學、中醫婦科、 中醫兒科學、針灸學以中醫基礎理論(含中醫經典著作)、中醫診斷學、中醫方劑學、內科學、診斷基礎、醫德、傳染病、衛生法規、中醫內科學、中醫外科學、中醫婦科、中醫兒科、針灸學、規定學歷助理醫師(含中醫經典著作)、 中醫診斷學、中醫學、方劑學、內科學、診斷基礎、醫德、流行病學、衛生法規、中醫內科學、中醫外科、中醫婦科、中醫兒科、針灸、中醫基礎理論(含中醫經典著作)、中醫診斷學、中醫方劑學、內科學、診斷基礎、醫德。 中醫內科、中醫外科、中醫婦科、中醫兒科、針灸、中醫基礎理論(含中醫經典著作)、中醫診斷學、中醫方劑學、基礎診斷學、醫德、流行病學、藥理學、衛生法規、中西醫結合內科、中西醫結合外科、中西醫結合婦科、中西醫結合兒科、 針灸中醫基礎理論(含中醫經典著作)、中醫診斷學、中醫方劑學、診斷基礎、藥理學、醫德醫風、傳染病、衛生法規、中西醫結合內科學、中西醫結合外科、中西醫結合婦科、中西醫結合兒科、針灸。 目前執業醫師資格綜合筆試全部采用選擇題紙筆考試形式。傳統的問答式考試評分方式缺乏科學統壹的標準,主觀性強,隨意性大,考試範圍有限。選擇題考試消除了這些缺陷,是考試公平、公正和規範化的重要體現。醫師資格綜合筆試采用A型(最佳選擇題)和B型(兼容性題),共有A1、A2、B1、A3、A4五種題型。
A1型題(單句最佳選擇題):每題由1題幹和5個備選答案組成。這個問題的題幹是壹個敘述性的單句。備選答案中,只有1是最佳選擇,稱為正確答案,其他四個都是幹擾答案。幹擾答案要麽完全不正確,要麽部分正確。
A2型題(帶案例總結的最佳選擇題):題型結構由1個簡要病歷和5個備選答案組成,其中只有1為最佳選擇。
B1型題(標準兼容題):題型以五個備選答案開始,備選答案後至少提出兩個問題,要求考生選擇壹個與每個問題密切相關的答案。在壹套試題中,每個備選答案可以選擇壹次或多次,但也可以選擇壹次。
A3型問題(病例組型最佳選擇題):問題的結構是首先描述壹個以患者為中心的臨床場景,然後問兩到三個相關的問題,每個問題都與最初的臨床場景相關,但考點不同,問題之間相互獨立。
A4型問題(案例串最佳選擇題):先描述壹個以單個患者或家庭為中心的臨床場景,再問3 ~ 6個相關問題。當病情逐漸發展時,可以逐漸補充新的信息。有時會陳述壹些次要的或預先假定的假設信息,這些信息與案例中描述的具體患者沒有必然聯系。提供信息的順序對於回答問題非常重要。每個問題都與最初的臨床情景和隨後的變化有關。回答這類問題必須基於問題提供的信息。註冊分為兩個階段:
1,網上報名
步驟1:考生在國家體檢中心網站填寫個人報名信息。考生確認並保存報名信息後,系統提示“報名成功”。
第二步:考生可在4月中旬前憑“個人身份證號”和個人密碼登錄國醫大體檢中心網站查詢和修改個人報名信息。
第三步:考生確認所提供信息無誤後,即可打印《醫師資格考試報名及授予醫師資格申請表》。
2.現場註冊
1,查看各城市考點具體報名通知。
需要了解:現場確認地點、現場確認時間、報名費、報名材料等。),打印並復印每張表格,加蓋公章。
2.帶上材料和錢,去現場確認。
材料壹般包括:1)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及復印件各壹份。(身份證、臨時身份證、軍官證、文職幹部證、士官證、護照、臺港澳地區考生來往大陸的有效證件。考生年齡在16周歲以下或報名時正在辦理有效身份證明的,可憑本人近期免冠照片提交所在單位出具並經地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確認的證明辦理報名手續。考生憑此證及其他所需證件方可參加考試。證書副本由測試中心保存兩年。2)畢業證書原件及復印件各壹份(如畢業證書遺失,應提供學籍證明,必要時提交省教育廳出具的相關學歷證明)。3)加蓋公章的《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復印件(含校準記錄和變更記錄)。
4)網上報名後打印的《醫師資格考試報名及授予醫師資格申請表》壹式兩份。(如申請人人事關系在用人單位,請在表格“工作(試用)單位”壹欄加蓋用人單位公章。申請人人事關系不在用人單位的,請在表格“工作(試行)”壹欄加蓋人事檔案所在單位人事專用章和用人單位公章。
5)見習醫療機構出具的見習考核證明原件1份(從報名網站下載並填寫,見習時間書寫格式壹般為:200 ×××年××月×日—2008 ×月×日)。
6)執業助理醫師申請執業醫師資格考試的,還應當提交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證書原件及復印件、執業助理醫師證書原件及復印件;在20張床位以下的醫療機構工作的,還應提交指導教師的《醫師執業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報考醫師資格考試的,需提交《傳統醫學學徒資格證書》、《傳統醫學專業知識證書》和《傳統醫學學徒和專業知識資格考試證書》。
對某些考點的要求:
7)持外省市醫學院校畢業證報名的考生,提供教育部門指定的學歷查詢網站查詢表。
8)凡未列入《醫師資格考試報名信息代碼手冊》的學校,報名時應提供省級教育部門(大專或中專學歷)或相關網站(本科及以上學歷)出具的學歷證明。
9)符合報名條件且外地戶籍、本市人事關系不在用人單位的考生,應報名參加醫師資格考試並授予醫師|
申請表中“工作(試用)單位”壹欄還加蓋了人事檔案所在單位的人事專用章和用人單位的公章。
10)第三次(年)參加醫師資格考試的,除提供已過原壹年試用期的見習考試合格證明外,還應提交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培訓機構(壹級以上醫院,含壹級以上醫院)培訓滿六個月並考核合格的證明。
3.有的考點現場拍照或提交照片,考生畫像由考點收集並付費。因特殊原因未能在網上填報個人信息的考生,將在資格審查現場為其提供壹臺電腦,當場錄入個人信息。信息錄入完成後,考點將采集考生畫像。個人肖像采集完成後,考生應認真核對打印表格內容及其照片,並在指定位置簽名,承諾誠信參加考試。考生應在審核現場認真核對確認報名信息,簽名確認後的報名信息不得更改。如報名信息與審核事實不符,壹經查實,將按照《醫師資格考試違規行為處理規定》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4.報名考試費:每個城市每個專業300-500元。有的考點把實踐技能考試和筆試的費用分開,先交技能考試的費用,技能合格後再交筆試的費用。不單獨上交的,技能考核不合格的,給予筆試考試費退款。
小費1。根據考生考點的具體通知,不要忘記加蓋公章,註意公章的位置。有考點建議照片上不要加蓋公章。註意簽名。2.關註縣級市考點具體現場確認時間。這個壹般是考生所在單位通知的(有些市考點的網上通知比較詳細,也會有。)
3.如果錯過了網上報名,在現場確認時會允許部分考點進行補報,包括修改網報信息。
4.網上下載的所有材料和復印件必須是A4紙。
5.所有考生必須到審核現場確認身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的有關規定,內容如下:
第十二條通過醫師資格考試的,取得執業醫師或者執業助理醫師資格。
第十三條國家實行執業醫師註冊制度。取得醫師資格的人員,可以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註冊。除本法第十五條規定的情形外,受理申請的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準予註冊,並頒發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統壹印制的醫師執業證書。醫療、預防、保健機構可以集體辦理本機構醫師註冊手續。
第十四條醫師經註冊後,可以按照註冊的執業場所、執業類別和範圍,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執業,從事相應的醫療、預防、保健服務。未取得醫師註冊執業證書的人員不得從事醫師執業活動。
第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予註冊:
(壹)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因受刑事處罰,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至申請註冊之日止不滿兩年的;
(三)因受到吊銷醫師執業證書的行政處罰,自處罰決定之日起至申請註冊之日止不滿兩年的;
(四)有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不適宜從事醫療、預防、保健工作的其他情形的。
受理申請的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不符合條件不予註冊的,應當說明理由。申請人如有異議,可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依法申請復議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六條醫師註冊後,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其所屬的醫療、預防、保健機構應當在30日內向準予註冊的衛生行政部門報告,由衛生行政部門註銷註冊,收回醫師執業證書:
(a)死亡或被宣布失蹤;
(二)受到刑事處罰的;
(三)受到吊銷醫師執業證書行政處罰的;
(四)依照本法第三十壹條規定暫停執業活動期滿後,重新考核仍不合格的;
(五)暫停醫師執業兩年;
(六)有國務院市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不適宜從事醫療、預防、保健工作的其他情形的。
被註銷登記的當事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註銷登記通知之日起15日內,依法申請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七條醫師變更執業地點、執業類別、執業範圍等登記事項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十三條的規定向準予註冊的衛生行政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十八條醫師暫停執業兩年以上,本法第十五條規定的情形消失的,重新執業的申請應當由本法第三十壹條規定的機構通過,並依照本法第十三條的規定重新註冊。
第十九條申請個體行醫的執業醫師,註冊後必須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執業滿五年,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未經批準,任何人不得行醫。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對個體行醫的醫生進行經常性的監督檢查。發現有本法第十六條規定情形之壹的,應當及時註銷註冊,收回醫師執業證書。
第二十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公布準予註冊和註銷註冊的人員名單,由省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匯總,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