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言外行為:表達說話人意圖的行為,也就是說某事的行為。通過說這句話提出了請求。
3.言後行為:通過壹定的話語實施的行為,或者說壹定的話語引起的行為,是話語引起的結果或變化,是說壹定的話語完成的行為。請求提出後獲得的效果或響應。
這三個概念屬於英國奧斯汀提出的語言哲學言語行為理論的範疇。他認為,語言是人類行為的壹種特殊方式,人們在實際交流過程中離不開說話、寫字等言語行為;人們認為,任何壹個完整的言語行為都可以分解為三個方面,即言內行為、言外行為和言外行為。
擴展數據:
奧斯汀在《如何言行壹致》壹書中闡述了他的“語言是人類行為的壹種特殊方式”這壹理論的核心內容。他認為,人類所說的壹切話都是語言所做的事情,即“說壹件事就是做壹件事,或者說通過說壹件事來做壹件事”。
比如說“下雨了”是判斷行為,說“請把那本書遞給我”是請求行為,說“我明天壹定回家”是承諾行為,說“現在開會了”是宣布有事發生了,等等,都是用語言做的,都是言語行為。
奧斯汀的追隨者塞爾也對言語行為理論進行了如下闡述:“發表聲明,如同作出承諾、打賭、警告等。,是壹種以言行事的行為,任何話語都是由壹個或多個以言行事的行為構成的。”塞爾和奧斯汀壹樣,強調“言行壹致”是所有話語的共同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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