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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管理辦法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規範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行為,加強文化市場管理,維護文化市場秩序,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促進文化市場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和國家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是指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機構(以下簡稱綜合執法機構)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文化經營活動進行監督檢查,並對違法行為進行處理的具體行政行為。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綜合執法機構包括:

(壹)法律、法規授權實施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並對同級人民政府負責的執法機構;

(二)受有關行政部門委托實施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的執法機構,接受委托機關的指導和監督,並對委托機關負責。第四條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應當遵循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建立權責明確、行為規範、監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執法運行機制。第五條文化部負責指導全國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工作,建立統壹完善的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體系,建設全國文化市場技術監管體系,加強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隊伍專業化、規範化和信息化建設,完善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績效考核。

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權範圍內,指導綜合執法機構依法開展執法業務。

各級綜合執法機構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工作。第二章執法機構和執法人員第六條綜合執法機構和相關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協作機制,及時掌握行政執法的依據、標準和相關行政許可情況,定期通報市場動態和行政執法情況,提出政策或者工作建議。第七條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人員(以下簡稱執法人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具有中國國籍;

(二)年滿十八周歲;

(三)遵紀守法,品行良好,身體健康;

(四)熟悉文化市場管理的法律法規,掌握文化市場管理所需的業務知識和技能;

(五)無犯罪記錄或被開除公職;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執法人員的聘用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的有關規定。第八條執法人員經崗位培訓考核合格,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證》或者各級人民政府頒發的行政執法證後,方可從事行政執法工作。

綜合執法機構應當每年對執法人員進行業務考核。考核不合格的執法人員,應當暫扣其執法證件。第九條綜合執法機構應當有計劃地對執法人員進行專業培訓,鼓勵和支持執法人員參加在職繼續教育。第十條綜合執法機關應當配備專門的調查詢問室、證據保全室以及交通、通訊、取證、檢測等行政執法所必需的其他設施設備;為執法人員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第十壹條綜合執法機構應當對執法人員實行定期崗位輪換制度。執法人員在同壹執法崗位上連續工作時間原則上不得超過5年。第十二條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或者綜合執法機構可以根據有關規定對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績的綜合執法機構和執法人員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三章執法程序第十三條綜合執法機構應當建立健全12318文化市場舉報制度,向社會公布舉報方式,依法及時有效受理和處理舉報,對舉報有功人員給予壹定獎勵。

對日常檢查或者定期檢查中發現的違法行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舉報的違法行為,上級交辦、下級舉報或者有關部門移送的案件,應當及時處理。第十四條12小時內發生的重大案件,當地綜合執法機構應向上級報告案情。上級綜合執法機構或者委托機關應當對重大案件的查處進行監督。第十五條文化市場行政違法案件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縣級以上有關行政部門或者綜合執法機構管轄。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對管轄有爭議的,報請* * *的同級上壹級行政機關指定管轄。

發現受理的案件不屬於自己管轄的,應當及時移交有管轄權的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和綜合執法機構;違法行為涉嫌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第十六條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時,應當著裝得體,佩戴執法標誌。第十七條綜合執法機關開展行政執法活動,應當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程序進行,並依法制作執法文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