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申請條件
(壹)具有中國國籍;
(二)18周歲,35周歲以下(1977 12月18至1995 12月65438之間出生),碩士、博士研究生(非在職)年齡可適當放寬至。
(三)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
(五)具備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
(六)具備符合崗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七)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經市公務員主管部門批準,公安、司法系統、基層人民警察等崗位可放寬至大專學歷;
(八)具備中央和市公務員主管部門要求的其他資格。
對於招考職位,明確要求具有兩年以上基層工作經歷(基層工作經歷計算方法請參考《上海市2014考試錄用公務員政策問答》),報考人員必須具有相應的基層工作經歷。基層工作經歷是指在鄉鎮街道、垂直管理系統基層單位、企事業單位、村(社區)組織、其他經濟組織和社會組織工作的經歷,以及自主創業、自謀職業的經歷。在軍區團和相當團以下單位工作過,也算是基層工作經歷。上面基層工作經驗計算的截止時間是2013 12 18。
報考公安、司法系統人民警察職位的人員,必須參加公安部、司法部規定的體能測試並合格。
根據公務員法及其相關規定,服務滿2年(含試用期)但仍在5年服務期內的在職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須經所在機關(單位)批準。
外省市社工須具有碩士及以上學歷,持有上海市居住證壹年以上,成績達到標準分120(詳見政策問答)。
報考鄉鎮公務員崗位的,限於具有本市戶籍,或具有碩士研究生以上學歷,並持有上海市居住證壹年以上,且積分達到標準分120以上的人員。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員不得報考: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員、曾被開除公職的人員;在中央和地方公務員錄用過程中被查出有弄虛作假等嚴重違反錄用紀律行為的;現役人員、非應屆畢業生、服務不滿兩年(含試用期)的公務員;參照公務員法被管理單位開除未滿五年的;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不得錄用為公務員的情形。報考人員也不得以回避關系報考該招聘崗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