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微型消防站建設標準(試行)》二。人員配備。
(壹)微型消防站配備不少於6人。
(二)微型消防站應設置站長、副站長、消防員、控制室值班員等崗位,配備消防車輛的微型消防站應設置司機。
(3)站長兼任本單位消防安全負責人,消防人員負責初起消防檢查和滅火。
(四)微型消防站人員應接受崗前培訓;培訓內容包括撲救初期火災的業務技能和消防檢查的基本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