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工業節能監督管理工作。第五條工業企業是工業節能的主體,應當嚴格執行節能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加快節能技術進步,完善節能管理機制,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接受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的節能監督管理。第六條鼓勵行業協會等社會組織在工業節能規劃、節能標準制定和實施、節能技術推廣、能源消費統計、節能宣傳培訓和信息咨詢、能效標準等方面發揮積極作用。第二章節能管理第七條各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編制工業節能規劃或者行動計劃,並組織實施。第八條各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產業結構調整,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有利於工業節能減排的產業政策,綜合運用階梯電價、差別電價、懲罰性電價等價格政策以及財稅支持、綠色金融等手段,促進傳統產業綠色改造和節能產業發展。
各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推動將高效節能產品和設備納入政府采購清單,並在政府投資建設項目招標中優先使用。第九條工業和信息化部應當建立工業節能技術和產品的選擇、評價和推廣機制,發布先進適用的工業節能技術和高效節能設備(產品)推薦目錄,以及不符合強制性能效標準的淘汰技術和設備目錄。加快先進工業節能技術、工藝和設備的推廣應用,加強工業領域能源需求側管理,培育工業能效測評中心,推動工業企業節能技術進步。
鼓勵關鍵節能技術研究和重大節能裝備研發,組織實施節能技術和裝備產業化示範,促進節能裝備制造業發展。第十條工業和信息化部依法組織制定和適時修訂單位產品能耗限額、工業用能設備(產品)能源利用效率等相關標準和節能技術規範,並組織實施和監督。
鼓勵地方和工業企業依法制定嚴於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地方工業節能標準和企業節能標準。
引導行業協會等社會組織和產業技術聯盟根據行業特點制定團體節能標準。第十壹條工業和信息化部組織編制工業能效指南,發布主要耗能行業產品(工藝)等工業能效相關指標,建立工業能效水平指標體系,並實施動態調整。第十二條各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根據工業能源消耗和工業經濟發展狀況,研究提出本行政區域工業能源消耗總量控制目標和節能目標,實行目標管理。第十三條各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根據職責,對工業企業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報告進行節能審查。對通過審查的項目,要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對節能措施落實情況進行監督管理。第十四條各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分析工業能耗和工業節能形勢,建立工業節能形勢研判和工業能耗預警機制。第十五條各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工業節能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教育培訓機制,制定教育培訓規劃和綱要,組織專題教育和崗位培訓。
各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開展工業節能宣傳活動,積極宣傳工業節能政策法規、節能技術和先進經驗。第十六條各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培育發展節能服務業,支持節能服務機構開展工業節能咨詢、設計、評估、計量、檢測、審計和認證服務,積極推廣合同能源管理、節能設備租賃、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自願節能協議等節能機制。科學建立能源使用權和碳排放權初始分配,開展能源使用權和碳排放權交易相關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