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所稱農民教育培訓,包括實用農業技術培訓、農村勞動力職業技能培訓和農民成人教育等教育培訓活動。
具有本市農業戶籍的勞動者,具有本市非農業戶籍從事農業生產的勞動者,沒有本市戶籍但在本市從事農業生產兩年以上的勞動者,應當按照本條例的規定接受本市農民教育培訓。第三條農民教育培訓應當堅持政府主導、統籌規劃、社會參與、註重實效的原則。第四條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將農民教育培訓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市和有農業的區、縣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農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實際需要,制定農民教育培訓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第五條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將農民教育培訓經費納入年度財政預算,並隨著經濟社會發展逐年增加。
農民教育培訓經費主要用於:
(壹)參加農民教育培訓並取得證書的補貼;
(二)培訓從事農民教育培訓的教師;
(三)改善農民教育培訓機構的辦學條件。
農民教育培訓資金應當存入財政專戶,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或者挪用。
農民教育培訓資金使用管理細則由財政、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第六條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農民教育培訓的統籌規劃、綜合協調、監督管理。
農業、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教育行政部門分別負責農業實用技術培訓、農村勞動力職業技能培訓、農民成人教育,並組織實施。
發展改革、科學技術、建設交通、財政和質量技術監督等行政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農民教育培訓工作。
報紙、廣播電視等新聞媒體應當加強對農民教育培訓的宣傳,營造農民教育培訓的良好氛圍。第七條市和農業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農民教育培訓聯席會議制度,定期召開會議,研究、協調、解決農民教育培訓中的重大問題。
聯席會議由本級人民政府分管農民教育培訓工作的領導召集,由農業、發展改革、教育、科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財政等相關部門負責人以及共青團、婦聯等相關組織負責人組成。
聯席會議應當在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設立日常辦事機構。第八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采取措施,鼓勵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其他組織和個人參與農民教育培訓。
本市鼓勵單位和個人通過資助、捐贈等方式支持農民教育培訓。第九條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統籌農民教育培訓體系建設,充分利用現有資源,完善農民教育培訓服務功能,實現農民教育培訓資源共享;要支持建設具有地方產業特色的實踐培訓基地,給予資金、場地、設施等支持,為農民教育培訓示範機構在教學設施設備等方面提供保障。第十條有農業的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加強農民教育培訓教師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教學專業培訓,提高其思想政治覺悟和業務水平,保障和改善其工作生活條件和工資待遇。
從事農業實用技術培訓和農業特殊崗位培訓的專職教師在評定職稱時,應當將其在農民教育培訓中的專業水平和業績作為業務考核的主要內容。第十壹條本市應當逐步建立和完善農民教育培訓評估機制。市人民政府負責對有農業的區縣人民政府農民教育培訓工作進行考核,有農業的區縣人民政府負責對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農民教育培訓工作進行考核。
評估內容包括農民教育培訓的目標任務、政策措施、經費保障、師資建設、培訓質量和效果。第十二條市和農業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對農民教育培訓工作的先進單位和個人,以及接受教育培訓後做出顯著成績的人員給予表彰和獎勵。第十三條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根據農民教育培訓計劃,定期公布農民教育培訓項目、專業、時間以及農民教育培訓機構名稱等信息,為參加教育培訓的人員提供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