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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訓機構許可辦學所需的條件

培訓機構取得辦學許可證需要具備的條件是:舉辦者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有必要的開辦資金和穩定的資金來源;董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決策機構的組成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有規範的學校章程和健全的管理制度;

配備合格的校長和滿足教學需要的專兼職教師及管理人員。培訓機構的類型有:行政事業單位或政府部門下屬的培訓中心;各種行業協會;高校的專業部門和培訓公司;職業教育集團等。

法律分析: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十條規定,舉辦民辦學校的社會組織應當具有法人資格。舉辦民辦學校的個人應當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民辦學校應具備法人資格。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十壹條規定,民辦學校的設立應當符合當地教育發展的需要,符合教育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民辦學校的設置標準參照同級同類公辦學校的設置標準執行。

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十二條,舉辦實施學歷教育、學前教育、自學考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辦學校,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按照國家規定的權限審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