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為了深化勞動人事制度改革,加強勞動紀律,加強內部勞動管理,結合我院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規定。
二、工作人員是指在機構調整或科技體制改革過程中,競爭上崗或無科研任務但未被錄用的工人。
三、待崗期間的工資待遇按以下原則執行:
1.下月起工資三個月不變(不含項目負責人績效津貼和崗位津貼),第四個月起只發崗位工資、醫療津貼、托幼津貼、物價津貼、漲租津貼(含專項資金支持的新政策補貼);以上工資之和低於北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北京市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2.六個月內未就業的,從第七個月起按照北京市規定的低保標準發放。
四、待崗人員暫由人事部門管理,其工資和行政關系移交組織人事部門。
五、各類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等。,按國家或北京市的有關規定執行。
六、對無正當理由不具備參加崗位競爭資格的人員,采取以下措施:
(1)第壹次給予警告,按照北京市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支付生活費;
(2)第二次停發全部工資;
(3)第三次自動辭職或免職。
七、未經組織批準又未辦理任何手續而到其他單位找工作的,除停發全部工資外,並按曠工處理。連續曠工超過十五天,經批評教育無效者,予以辭退。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
第四條規章制度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和履行勞動義務。
用人單位制定、修改或者決定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關系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與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
在執行規章制度和重大問題的過程中,工會或職工認為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修改完善。
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予以公示或者告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