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摩托車專項修理是指專門從事車身修理和塗裝、電器設備修理、蓄電池修理、發動機罩和座墊修理、水箱修理、輪胎修理、汽車門窗玻璃更換、汽車空調修理的業務。第三條汽車、摩托車維修行業由廣州市交通運輸局(以下簡稱市交通局)歸口管理。市轄區、縣交通局(分局)是本轄區汽車、摩托車維修行業的管理部門,業務上受市交通局領導。第四條從事汽車、摩托車維修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有與其經營範圍和生產規模相適應的車間、場地、維修檢測設備和合格的計量器具;配備壹定數量的技術力量和管理人員,健全的技術標準、技術規程和必要的資金。具體條件由交通局擬定,報廣州市交通管理委員會批準執行。第五條申請經營汽車、摩托車維修業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在開業前辦理下列手續。
(壹)持有上級業務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個體從業人員在城鎮居住的,應當持有當地戶籍和失業證;居住在農村的,應當持有鄉、鎮人民政府的證明。
(二)市屬企業(包括省屬、外地、軍隊駐穗單位或合資企業)應向市交通局提出申請;區、縣所屬企業和個體戶向所在區、縣交通局(分局)提出申請,應填寫《廣東省開辦汽車、摩托車維修業申請表》。
(三)各級交通局(處)根據汽車、摩托車維修行業開業技術條件、生產經營能力和社會需求確定維修項目,頒發汽車、摩托車維修行業技術合格證(以下簡稱技術合格證)。
(四)憑《技術合格證》在三十天內到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並到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第六條本辦法發布前已經開業的,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壹)按照本辦法第五條第(壹)項和第(二)項的規定重新註冊。
(二)符合經營條件的,由各級交通廳(分局)按審批權限審批維修項目,補發《技術合格證》。
(三)凡不符合經營條件的,限期三個月整改,整改合格的,由交通局(分局)按審批權限批準,可換發技術合格證;整改後仍不合格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其營業執照。
(四)整改合格並換發《技術合格證》的維修人員,應向原登記機關持證換發營業執照。第七條變更經營範圍、維修項目、場所或者停業、歇業的,應當提前30日向下級交通局(分局)提出申請,交通局(分局)應當在10日內提出審核意見,並憑審核文件到原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或者歇業手續。第八條汽車、摩托車維修經營者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嚴格執行國家標準局頒發的《汽車修理技術標準》(GB 3798-3803-83、GB 5336-85)、交通部頒發的《汽車修理技術標準》(JT 3101-81)和廣東省交通廳、廣東省標準計量局制定的地方標準。
汽車安全技術要求按國家標準局發布的GB 7258-87和公安部發布的《機動車安全檢驗標準》執行。
摩托車維修質量標準可參照上述規定。
(二)凡汽車、摩托車改裝或改變原車設計、性能的,必須報當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批準。禁止用維修配件拼裝汽車、摩托車,禁止維修報廢車輛。
(三)因交通事故損壞車輛的修理,應以當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批準為準。
(四)凡大修或總成大修的汽車、摩托車,必須由專職檢驗員簽發大修出廠合格證,方準出廠。
由省交通廳統壹印制的汽車大修出廠合格證可以作為處理修理質量糾紛的依據。
(五)維修者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對修理後的車輛實行保修制度,在保修期內返工或修理不得另行收費。
(六)受修車輛應當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規定進行檢測,並懸掛檢測牌照。
(七)每月應向當地交通局(分局)報送業務統計報表。第九條經營者與使用者因維修質量問題發生爭議時,由標準計量部門作出裁決;也可委托交通局(分局)組織有關部門進行技術分析和鑒定。所需費用由責任方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