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十二條公務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壹)遵守憲法和法律。
(二)按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認真履行職責,努力提高工作效率。
(三)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接受人民監督。
(四)維護國家安全、榮譽和利益。
(五)忠於職守,勤勉盡責,服從和執行上級依法作出的決定和命令。
(六)保守國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七)遵守紀律,恪守職業道德,遵守社會公德。
(八)誠實、公正、正直。
(九)法律規定的其他義務。
選擇條件:
(壹)具有中國國籍;
(二)18周歲35周歲以下,研究生、博士生(非在職)年齡可放寬至40周歲以下;
(三)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
(五)具備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
(六)具備符合崗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七)具有大專以上學歷;
(八)具備部門規定的擬任職務所要求的其他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