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三十八條,民辦學校收取費用的項目和標準,根據辦學成本和市場需求等因素確定,向社會公布,並接受有關主管部門的監督。非營利性民辦學校收費的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營利性民辦學校的收費標準實行市場調節,由學校自主決定。民辦學校收取的費用應主要用於教育教學活動,改善辦學條件,保障教職工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