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培訓費的支付方式。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接受培訓的,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培訓費,並在勞動合同中單獨約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違約時需要支付的違約金。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七十五條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或者相當於正常情況下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經濟補償金的標準支付違約金。在勞動合同中,應當單獨約定違約金的數額並明確計算方法。合同未約定的,根據實際情況協商,並簽訂相應的書面協議。因此,如果公司按照約定向員工支付培訓費,員工在解除勞動合同時違約,需要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應當在勞動合同中另行約定,計算方法應當明確。勞動合同中沒有明確規定的,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協商,簽訂書面協議。
如果公司沒有明確違約金的數額,工會可以參與協商嗎?當然可以。《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勞動條件,應當尊重平等協商的原則。如果不能達成協議,他們可以請求工會協助調解。因此,如果公司和員工不能就違約金數額達成壹致,可以要求工會協助調解。
勞動合同中違約金的數額應在合同中明確,計算方法必須明確。如果不能達成協議,可以請求工會協助調解。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培訓費時,要註意約定條款,避免不必要的糾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 * *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接受技能培訓所發生的培訓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勞動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