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為職工提供專項培訓費,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約定服務期限。員工違反服務期的,應按約定支付違約金。企業要求員工支付違約金不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不超過服務期未履行部分應分攤的培訓費用。培訓費的定義也有明確規定,不能捏造,不能假設。
如何規定培訓合同的違約金;
1.約定的服務期過後,在服務期內解除合同,屬於違約行為。但在符合解除條件的情況下解除合同並不違法;
2、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專業技術培訓,可以與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限。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金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未完成部分應當分攤的培訓費用;
3、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專業技術培訓,可以與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限。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金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未完成部分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綜上,企業為員工提供專項培訓費,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約定服務期;員工違反服務期的,應當按照約定支付違約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
服務期內,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並為其提供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金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未完成部分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勞動者在服務期內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報酬。